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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ia.org.cn 2011-12-19 20:23:41 來源:人民法院報
為加強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建設,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執行保障機制,促進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為詳細了解《暫行規定》出臺背景、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負責人。
建立審務督察制度的必要性
記者:請問為什么要在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
負責人:在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的必要性有三:首先,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有利于深入推進公正、廉潔、文明執法。當前,人民法院對權力運行的內部監督仍然側重于以查處為主要手段的事后監督,建立審務督察制度以后,審務督察部門可以采取實地檢查、現場查糾的方式,將事后監督逐步前移為事前、事中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從而能夠更加及時有效地從源頭上防止影響公正、廉潔、文明執法的問題發生。其次,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有利于強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長期以來,由于人民法院的管理體制、機制尚不盡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還不能盡如人意。建立審務督察制度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審務督察部門的日常督察、專項督察和開展審務評議活動等方式,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其三,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有利于發現和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在司法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近年來,各級法院采取自我教育、自我檢查的方式開展了很多不同形式的司法作風檢查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立審務督察制度以后,上級人民法院審務督察部門可以不定期地深入本院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法院,采取明察與暗訪的方式對本院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使司法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能夠及早被發現,及早被糾正。
《暫行規定》出臺過程
記者:請問《暫行規定》是怎樣出臺的?
負責人: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提出了“研究建立審務督察制度,加強督察督辦工作,強化對法官違反司法行為規范的懲戒措施”的任務,并將此項任務交由監察部門負責承辦。隨后,我們對在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起草了《關于擬在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的調研報告》,全面闡述了在人民法院建立審務督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在全國法院系統全面推行審務督察制度的初步設想。2010年11月,院黨組審議通過了該報告,我們隨即正式啟動了《暫行規定》的起草工作。經過近半年的努力,我們在多次走訪公安部警務督察部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認真借鑒警務督察和檢務督察相關制度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建立類似制度的成功經驗,完成了《暫行規定》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及時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和全國各高院廣泛征求意見。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和全國各高院反饋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三次較大幅度的修改。今年10月,我們還派出兩個工作小組,分別會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組成聯合審務督察組對4個中院、10個基層法院、4個派出法庭進行了為期十天的實地督察,然后根據實地督察的親身體驗,對《暫行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最終形成了送審稿,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審議批準后施行。
審務督察的制度依據和職能定位
記者:請問《暫行規定》是如何規定審務督察的制度依據、目的及職能定位的?
負責人:審務督察的制度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加強人民法院的紀律作風建設,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執行保障機制,促進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暫行規定》第一條還將審務督察的職能定位為: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改進作風等情況開展實地檢查,并對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查糾的內部監督方式。
審務督察的組織機構和管轄分工
記者:請問審務督察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管轄分工和上下級關系是怎么設計的?
負責人:《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具有機構設置條件的高、中級人民法院都應在監察部門內設立審務督察機構,暫不具備機構設置條件的高、中級人民法院和需要開展審務督察工作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監察部門選配審務督察員開展審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指出,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可以從下級人民法院抽調審務督察員參與本級人民法院的審務督察工作。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及審務督察機構可以在報經本院分管監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后,從本院各部門抽調人員與審務督察員共同組成若干督察小組開展審務督察工作。督察小組的組長應當由審務督察員擔任。《暫行規定》第四條還將審務督察的管轄分工明確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務督察的監督對象是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務督察的監督對象是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下級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員。同時,《暫行規定》第五條還對審務督察的上下級關系進行了規定,即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對下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組織開展審務督察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可以從下級人民法院抽調審務督察員參與本級人民法院的審務督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對督察發現的問題處理不當的,可以提出重新處理的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處理。
審務督察的工作職責、方式、權限
記者:請問審務督察的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和工作權限分別是什么?
負責人:《暫行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將審務督察的工作職責確定為開展日常督察、專項督察和審務評議,以及完成本院領導及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為確保審務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了審務督察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暫行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九條還就審務督察人員在開展審務督察時可以行使的職權、在督察發現不同問題時應當采取的不同措施以及相關審批權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暫行規定》第二十條還明確要求督察小組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維護。
審務督察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記者:請問如何防止審務督察人員濫用督察權力?
負責人:《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要求,審務督察人員執行督察工作任務時,不得少于三人。審務督察人員在開展現場查糾工作時,應當向被督察對象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定的督察證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還強調指出,審務督察人員在督察中如果隱瞞、歪曲或者捏造事實,或者違反規定過問、干擾本院各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法院正在辦理的案件,或者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審判工作秘密,以及具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要依紀依法從嚴懲處。為了更好地監督審務督察人員正確行使職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要求審務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要自覺接受被督察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發現審務督察人員有濫用職權或者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時,可以向審務督察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舉報。
審務督察與政務督查及司法巡查之間的關系
記者:請問審務督察與人民法院內部的政務督查及司法巡查是什么關系?
負責人:審務督察與政務督查及司法巡查之間既有區別,同時也存在職能互補關系。政務督查主要采取發函督辦、網上督辦、電話督辦、召開督辦調度會等方式,對本院各部門及本院所轄各級人民法院貫徹上級人民法院及本院的決策部署以及辦理上級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司法巡查主要采取聽取匯報、個別談話、實地走訪、民意測評等方式,對下一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司法業務建設、司法隊伍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務督察主要采取明察與暗訪的方式,對本院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法院紀律作風建設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和現場查糾。審務督察與政務督查、司法巡查都是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制度,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強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職能,三者以各有側重的監督對象、監督內容和各自不同的監督方式和手段形成了良好的互補關系,使宏觀層面的監督與微觀層面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事后監督與事前、事中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定期監督與不定期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交織形成了較為嚴密的監督網絡。
日期:2011-12-19 20:23:41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