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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負責人就《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cciia.org.cn  2011-9-9 10:51:11  來源:新華網


保障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負責人就《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記者陳菲)修訂后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將于10月1日施行。記者日前就這部行政法規的修訂及施行的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負責人。

    保障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問:為什么要修訂《督察條例》?

    答:建立督察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改革和加強公安工作,確保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的一個重大決策。督察條例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來,全國3000多個督察機構共開展現場督察500余萬次,對于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法治化建設,建設一支秉公執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挑戰,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有了新期待,新時期、新形勢、新任務對加強和改進公安內部監督工作也提出了許多新要求,督察條例施行過程中出現了執行力度不夠強,督察范圍不夠明確,缺少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期限以及對被督察人民警察的救濟措施不完善等問題,亟須相應修改完善。

    地方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督察長

    問:新修訂的《督察條例》對于完善督察管理體制,加強督察工作力度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督察體制和督察的適用范圍,維護督察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新修訂的督察條例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強化了公安機關督察長的配置。現行條例規定,公安機關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條例修訂過程中,各地方反映,地方公安工作涉及面廣,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當加強公安機關的內部監督力度,強化公安機關紀律,有必要增強公安督察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為此,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督察條例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長職務,由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改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地方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兼任督察長,更有利于進一步強化行政首長對督察工作的領導,樹立督察工作的權威性,把監督工作寓于決策和執行之中,使行政首長的權力與督察職能優勢有機結合,從體制上保障督察職權的充分發揮,提高督察工作效率,加強督察工作力度;

    二是明確了公安督察機構的執法勤務性質。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督察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為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對現役人民警察的督察。對于現役制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警務督察適用問題,各地方在工作實踐中存在不同理解。督察條例明確將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的督察統一納入公安警務督察的工作范圍。

    群眾投訴警察違紀 督察機構須及時出警

    問:新修訂的《督察條例》在完善督察程序、處理人民群眾投訴事項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進一步完善督察工作程序,提高督察工作效率,《督察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于群眾投訴的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督察機構必須及時出警,給予現場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二是投訴人投訴事項已經進入信訪、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督察機構應當將投訴材料移交有關部門,督察機構不再重復受理。

    對違紀警察關禁閉最長7日

    問:新修訂的督察條例增加了對民警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第3款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新修訂的督察條例主要是對公安民警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主要內容有:一是規定停止執行職務的期限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閉的期限為1日以上7日以下。二是規定由地方公安機關作出的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決定,受理申訴的機關為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由公安部督察機構作出的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決定,受理申訴的機關是公安部督察委員會。三是規定不服停止執行職務的申訴審查期限為5日,不服禁閉的申訴審查期限為24小時。此外,為了維護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督察條例》還規定,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予以維護。

    在公安機關建立、健全獨立的督察機構

    問:那么如何保證新修訂的《督察條例》的貫徹實施呢?

    答:認真貫徹落實新條例,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抓好的一項重點工作。首先,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抓好對督察條例的學習、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其次,各級公安機關要抓緊落實督察長任職規定,全面落實督察隊建制。地方公安機關要按照新修訂的《督察條例》規定和要求,盡快落實行政首長兼任督察長的任職調整,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督察工作的領導。要按照總隊、支隊、大隊、的機構設置要求,分別在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建立、健全獨立的督察機構,配齊配強督察人員,全面加強督察隊伍自身建設。再次,要抓緊修訂完善配套規定。公安部擬在近期對《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的相關內容作進一步修訂,符合新修訂的督察條例的規定。各級公安機關也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梳理完善與之相配套的督察工作制度體系,確保督察工作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規范、高效運行。

日期:2011-9-9 10:51:11 | 關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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