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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ia.org.cn 2015-7-20 13:15:12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
深入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積極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
就《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本報記者就有關問題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下稱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記者:請問,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負責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曹建明檢察長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要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這里所說的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指由檢察官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記者:在您看來,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具有怎樣的現實意義?
負責人:建立并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途徑。首先,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檢察機關落實普法責任制的重要舉措。普法宣傳教育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程,需要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由檢察官結合典型案例開展釋法說理,能夠充分發揮檢察官的職業優勢和專業特長,提高以案釋法的針對性和說服力,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實際效果。其次,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通過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有助于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及時、全面、準確理解檢察機關司法辦案行為和所作有關決定的法律政策依據,盡可能做到服判息訴、案結事了,進而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第三,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檢察機關規范自身司法辦案行為的重要方式。以案釋法制度建立后,通過強化檢察官在司法辦案過程中的釋法說理責任,有效構建起檢察官與訴訟參與人以及社會公眾的交流溝通機制,客觀上也有利于加強對檢察官辦案活動的約束和監督,有利于促進檢察機關切實做到嚴格公正規范司法。
記者:據了解,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建立之前,檢察機關就很重視釋法說理工作,請問相關工作是如何開展的,取得了哪些積極效果?
負責人:是的。檢察機關始終高度重視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加強釋法說理工作,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對各級檢察機關開展法律文書說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各地各級檢察機關結合自身實際,不斷探索加強釋法說理的有效方式,特別是針對容易造成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產生質疑、影響社會穩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件認真加強釋法說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如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做好對不捕不訴決定的釋法說理工作,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采取告知說理、口頭說理、文書說理等方式,既有效化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又贏得了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釋法說理效果。如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社會關注的“陸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案”中,在對犯罪嫌疑人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還同步發布了不起訴決定釋法說理書,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刑事政策等多個角度闡述了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具體理由,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司法理念和嚴格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結合司法辦案加強釋法說理的同時,各級檢察機關還注意充分發揮職能優勢,積極承擔應盡的社會普法責任。近年來,各地各級檢察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通過深入推進法律進社區、進農村、進校園等活動以及加強案件信息公開、發布典型案例、舉辦“檢察開放日”等多種方式,有針對性地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宣傳法治文化,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看到,當前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還存在一些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地方,特別是在以案釋法的方式、內容、機制、責任等方面還缺少明確規定和統一要求,影響了各地開展這項工作的實際效果。
記者:正如您所介紹的,《規定》的適時出臺,將為各地各級檢察院開展以案釋法工作提供統一規范的制度依據。請問,按《規定》,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對象如何確定的,出于怎樣的考慮?
負責人:根據以案釋法的對象和不同工作要求,可以把檢察官以案釋法分為向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兩種類型。前者主要是在辦案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應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請求,針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特定問題進行釋法說理,及時回應其對案件辦理提出的疑問關切,提高司法辦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后者主要是由檢察官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案例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通過以案釋法增強群眾法治觀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提高全社會法治建設水平。
記者:關于檢察官以案釋法的內容,《規定》是如何規范的?
負責人:關于向訴訟參與人釋法說理,《規定》明確提出應當針對檢察法律文書、有關處理決定的重點內容,以及辦案過程中訴訟參與人要求、申請、質疑、舉報、控告、申訴的重點問題進行分析論證、解釋說明,以增強以案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強調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特點,重視發揮以案釋法的引導、規范、預防與教育功能,增強以案釋法的法治宣傳效果。但是,《規定》對以案釋法內容也做了相應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要求,明確了兩類情形:一是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檢察工作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明確規定不得泄露;二是對案件涉及的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應當采取必要方式進行處理,防止對當事人及其家屬名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通過上述規定,確保以案釋法活動依法進行,防止造成負面社會效果。
記者:那么,提出以案釋法的時機又該如何把握?
負責人:《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以案釋法在時間上提出具體要求。其中對正在辦理的案件,規定可以針對訴訟參與人提出的請求,結合辦案進程適時向訴訟參與人釋法說理。同時考慮辦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當事人情緒激烈等影響辦案的特殊情況,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在釋疑解惑、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規定必要時應當立即啟動以案釋法工作。
記者:向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與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在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負責人:向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規定》明確了書面、口頭兩種方式,檢察官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采取何種方式。同時為了加強釋法說理的嚴肅性和規范性,明確規定進行口頭釋法說理的,應當做好記錄。 關于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根據其對象和工作特點,在方式上應當更加靈活、多樣,《規定》根據中央有關部門關于普法工作的規定,同時結合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新聞宣傳、信息公開以及案例指導等方面的工作情況及有效經驗,列舉了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五種主要方式,同時規定了概括條款,實踐中各級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探索適合自身工作需要的具體方式。
記者:可以說,《規定》對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涉及的重點問題都予以了明確和規范。在您看來,《規定》的試行將產生哪些積極作用?
負責人:這次發布的《規定》共15條,從內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檢察官承擔的以案釋法義務更加明確。按照《規定》要求,檢察官應當結合辦案加強釋法說理,以案釋法成為檢察官的分內職責而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規定》第四條提出了檢察官應當向訴訟參與人開展以案釋法的三種情形,即法律文書說理、應訴訟參與人請求釋法說理和特定情況下的主動釋法說理,檢察官對其正在辦理的案件,原則上只要符合規定情形,就應當及時開展以案釋法工作。二是以案釋法的內容要求更加規范。《規定》既從正面闡述了以案釋法的重點內容,也從反面提出了對釋法內容的限制要求。《規定》第七條明確要求檢察官以案釋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等不得公開的信息,同時對案件涉及的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要進行必要處理,確保以案釋法活動依法進行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三是以案釋法的工作機制更加完善。《規定》第十條根據以案釋法工作需要,對相關部門承擔的職責任務作出合理規定,既明確分工、又強調配合,推動以案釋法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同時《規定》第十一條還明確了以案釋法的批準程序,切實加強對以案釋法工作的指導、把關和監督,確保以案釋法工作依法規范進行。四是以案釋法的獎懲機制更加健全。《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健全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激勵機制,第十三條明確了檢察官在以案釋法工作中違反規定或者因自身過錯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這些都有利于增強檢察官在開展以案釋法工作中的事業心和責任心,促進以案釋法工作的健康發展。當然,一項制度能否發揮作用,關鍵還在于能否得到有效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發布《規定》的同時,還專門下發通知,對各級檢察機關扎實推進以案釋法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按照高檢院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采取有力措施,通過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嚴格工作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推動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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