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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ia.org.cn 2012-11-06 14:41:23 來源:中國法學會網
1、題名: 論我國證券市場國際板法律制度之構建
作者: 邱潤根;
單位: 南昌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證券市場國際化;國際板;外國公司準入;證券法域外效力
【摘要】 證券市場國際板的建設旨在推進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以服務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但由于國際板的建設涉及眾多法律制度的設計;因而至今仍在探討中。證券市場國際板制度的實質是外國公司跨境上市的市場準入制度;因而涉及外國公司的界定;市場準入中的程序制度設計和某些實體制度安排;以及準入后所帶來的涉外證券的法律適用制度選擇。因此;我國證券市場國際板法律制度構建應該從這些方面基于和國內法律的全面對接進行設計。
2、題名: 美國廣告代言指引:制度設計與法理啟示
作者: 陳會平;
單位: 復旦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廣告代言;可驗證;實質關系披露
【摘要】 食品安全與其他產品質量引發的產品代言人責任問題持續升溫;《食品安全法》規定了產品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就如何承擔及承擔何種程度的爭論并未平息;食品安全與產品質量問題也不可能因有此規定就能解決。美國的《廣告代言與薦證指引》從具體管理制度層面對廣告代言行為進行規范;通過舉例的形式廓清了代言行為與其他行為的界限;確立了誠實信用、可驗證、實質關系披露、廣告主對廣告內容負責等行為標準和法律原則;對廣告代言的規范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引作用。美國法律規范及其實踐對我國廣告代言的規范發展有如下借鑒與啟示:一是有利于正確適用相關廣告代言的法律規范;二是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虛假廣告;三是借鑒該《指引》的立法思路與方法有利于實現我國廣告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與精細化。
3、題名: 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秩序理念
作者: 蔣傳光;
單位: 上海師范大學;
【關鍵詞】 傳統法文化;秩序;禮治
【摘要】 在中國傳統法律理念中;有許多仍值得繼續堅持和弘揚的精華;這就是諸如和諧、公正、秩序、懲惡揚善等法律理念。理想的社會秩序是中國傳統思想家的共同追求。由于先秦時期中國社會長期處于分裂與戰亂的狀況;秩序或者說尋求秩序在諸子百家的思想體系和價值追求中;居于中心的地位;各派只是對社會秩序的看法和達到理想秩序的方法有所不同。秦漢以后;在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中;也把維護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統治秩序放在首位。社會秩序是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基本條件。在中國古代社會;有著與西方截然不同的秩序觀;維持秩序的資源主要是"禮"和"法";把德禮政刑、綜合為治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有效手段。
4、題名: 程朱理學辯誣
作者: 蘇亦工;
單位: 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程朱理學;新儒學;天理;國法
【摘要】 儒學是傳統中國的正統學說。但其并未消除傳統思想界的內部的分歧和紛爭;而是隨著社會情景的變遷而不斷地更新。宋、明時期所盛行的程朱理學是在綜合當時思想界所出現的儒、釋、道等思想的基礎上;而形成的一種承繼與創新的新的儒家學說。從這意義上而言;其是傳統儒學的發展和揚棄。但是從社會治理或政治意識形態上;其被統治者所利用;并成為當時及其以后政治統治強有力的工具。由此;為以后反理學埋下了伏筆。對此;圍繞程朱理學產生的背景、演變的軌跡以及其對中國傳統政治統治制度的影響等問題展開;在此基礎上對程朱理學的功過是非進行了思考。
5、題名: 動靜之間——凱爾森論法律的結構
作者: 張書友;
單位: 西北政法大學;
【關鍵詞】 法律的結構;靜態結構;動態結構
【摘要】 法律的結構理論是凱爾森純粹法理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關注法律秩序與法律規范以及諸法律規范間的關系。法律的結構理論以法律的規范性為前提;其試圖通過法律的個別化理論回答"何謂法律"這一問題。凱爾森將法律的結構劃分為靜態結構與動態結構:前者體現諸法律的不同規范作用;其中尤以"命令"和"制裁"最為典型;而后者則反映了法律的創制和適用過程;令諸規范依效力鏈條構成一個整體。通過比較凱爾森的晚期作品與其他學者對于法律結構問題的論述;能夠發現純粹法理論若干獨特之處及其兩種結構理論日漸融合的趨勢。
6、題名: 附隨義務侵害與合同解除問題研究——以德國民法典第324條為參照
作者: 劉毅強;
單位: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附隨義務;完整性利益;合同解除
【摘要】 附隨義務問題的研究隨著德國"積極侵害債權"理論的出現而日益受到民法學者的重視。我國民法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越來越多。但遺憾的是;多數研究只是局限于是否應該在肯定附隨義務侵害下;合同主體可以進行合同解除這一層面。除此之外;其他一系列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和展開的并不多。因此;在總結和研究德國民法相關立法和學理的基礎上;著重于深入分析附隨義務侵害發生后;合同解除的適用空間以及所可能引發的各種法律問題。期望可以對我國附隨義務理論體系的建立以及相關司法實踐的開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7、題名: 日本勞動權意識的百年變遷
作者: 魏曉陽;
單位: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傳媒政策與法規研究中心;
【關鍵詞】 勞動權意識;日本勞動法;勞動者
【摘要】 勞動權在日本經歷了從無到有和逐漸高漲與不斷受挫的百年發展歷程;從勞動被視為"必須給國家和統治階層所付出的一種貢獻"到"為了生存的憲法權利";日本社會的勞動權利意識也經歷了復雜的百年演變過程。在此過程中;日本社會內部始終存在著西方近代民主價值與傳統保守政治文化的共存與斗爭;其中既有受到民主化改革得到再生并且不斷高漲的勞動權利意識;也有與傳統一脈相承的封建家族式意識和共同體思想;它們的嚴重沖突最終導致日本勞動權領域的斗爭比任何其他人權領域都更為激烈。
8、題名: 立法起草與比較法
作者: Matti Niemivuo;化國宇;郭欣欣;
單位: 芬蘭拉普蘭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立法起草;比較法;芬蘭憲法;行政程序法
【摘要】 在法律全球化的時代;比較法在法律起草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顯。一方面;全面的比較法研究會激發創新的思路;找到良好的改革模式;從而制定出一部運行良好的立法。另一方面;不成熟的比較法研究及對國外立法的錯誤解讀則會提供不恰當的改革模式;導致一部無法發揮其應有功能的法律出臺。以芬蘭為例來回答比較法在立法中的表現形式和作用、什么是立法起草中的比較法、為什么立法起草需要比較法、在立法起草的實踐中比較法分析如何實施等問題;將對立法起草與比較法這一問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9、題名: 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審理思路
作者: 張海棠;婁正濤;
單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
【關鍵詞】 行政不作為;明示拒絕;審理思路
【摘要】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作為義務;但是在程序上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行政不作為以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義務為前提。明示拒絕行為不屬于行政不作為。行政主體作出明示拒絕行為;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如經釋明當事人仍堅持該訴訟請求;法院應按照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審理思路進行審理。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審理思路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過申請、被告是否存在不作為(被告是否負有作為義務;若有;被告是否作出了行為)、被告不作為是否具有正當事由。
10、題名: 最優化論與社會總值效益論在侵權案審判中的比較研究——以知識產權侵權為視角
作者: 李建勇;
單位: 上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侵權責任;帕累托優化論;社會總值效益論
【摘要】 根據帕累托的最優化原則;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爭議案件過程中;一旦法庭認定一方侵權;那么侵權一方就必須停止侵權;侵權人向被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并且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通過對帕累托的最優化原則即道德—效益論和卡爾多—希克斯的社會總值效益論的比較研究;對四種主要的侵權行為進行了法經濟學的比較和分析;如果侵權(再創)一方比被侵權(原創)一方能夠帶來更大的社會總值并足夠彌補被侵權人受損的利益部分;法律(或法院)支持這種侵權行為;從而更快速增大社會總值;并更快更大范圍地推動知識產權在我國的普及和運用。這個新思想新方法為我國未來法院審判再創與原創之間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提出了一種完全區別于傳統審判思維的嶄新思路。
11、題名: 知識產權執法的國際新標準以及我國的應對——以ACTA民事救濟措施為例
作者: 張偉君;李茂;
單位: 同濟大學法學知識產權學院;
【關鍵詞】 ACTA;TRIPs協議;知識產權執法;民事救濟
【摘要】 ACTA作為知識產權執法的最新國際標準;在個別侵權救濟措施方面超越了TRIPs協議的要求。但是;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與ACTA之間并不存在深刻的矛盾;甚至在大多數方面已經符合ACTA的標準。因此;是否接受ACTA規則可以作為我國政府在知識產權國際談判中的籌碼。同時;ACTA提供了一個全面審視、評估、反思和構建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制度的機會。
12、題名: 默示許可在版權法中的演進與趨勢
作者: 郭威;
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政法學院;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國土資源法律評價工程實驗室;
【關鍵詞】 默示許可;版權法;開放性原則;選擇-退出機制
【摘要】 合同法范疇上的默示許可原則作為限制版權人權利的手段引入到版權領域;在前數字時代版權法領域可以發揮其應有效用。但在數字時代的網絡環境中;將其局限于傳統的合同制度范疇;則無法應對技術飛速發展而帶來的挑戰;大量涌現的新問題遠遠超出了合同制度的范疇。只有確立默示許可作為開放性原則的地位;才能很好地引入價值判斷和政策考量;使作為開放性標準的默示許可原則;在數字時代的網絡環境下能夠保障已被社會公眾普遍接受的行為不因法律的缺位而受到過多的限制;這在對當前一些典型的網絡行為規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13、題名: 被協議的“忠誠”——從政策分析角度解讀“婚姻忠誠協議”
作者: 吳習彧;
單位: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婚姻“忠誠協議”;權利話語;婚姻制度
【摘要】 以社會熱議的婚姻忠誠協議為背景材料;解釋了一項道德問題被塑造成法律議題的原因、方式以及過程。著重于展現案件當事人和潛在的案件參與人如何在尋求相似利益目標的動機下;通過傳遞政治性權利話語和營造輿論平臺等策略結合成利益群體;為爭取案件勝訴和重新修正社會規則創造條件。但輿論也可能會在使人們行為道德化、情感化中阻礙了有意識、清晰明白的商討、分析或者反思過程。一方面輿論成為法官判斷的主要信息來源;產生政策偏好效應而導致偏見;另一方面;道德色彩強勢話語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輿論建立道德性立場來評判司法活動;形成反作用力;如影隨形地"規范"著司法部門的思考方式、預設目標及決策。在這種情境壓力下;司法部門或法官就容易忽視問題本身隱藏的悖論。
14、題名: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與法律后果應并重
作者: 王俊民;
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關鍵詞】 證人出庭作證;刑訴法修改;司法解釋期待
【摘要】 將于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訴法;就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問題提出近10項新規定;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或出庭后拒絕作證;將被追究直至刑事拘留的法律責任;卻沒有規定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法律后果。結合2010年7月1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規定實施狀況;可以看到;僅有責任沒有后果的程序性立法;最終將導致既沒有責任又沒有后果;無助于改變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現狀。期待刑訴法修正案司法解釋;能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后果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對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范圍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
15、題名: 刑事簡易程序的立法修改和實務運作
作者: 柯葛壯;
單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關鍵詞】 簡易程序;刑訴法修改;審前確認;送達期限
【摘要】 簡易程序的立法修改;對司法實務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一是擴大了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有助于提高適用率;但在實務中對于嚴重犯罪適用簡易程序;須持謹慎態度。二是庭審方式的轉變;采用獨任制和合議制并舉;并要求檢察院必須一律派員出庭。實務上除增加人力投入外;還可在簡易程序的立法空間內進行更簡易化的操作。三是設立了審前確認程序;在實務中;審前確認程序可以與"庭前準備會議"合并進行;以提高庭審效率。四是增加規定不受"關于送達期限"的限制。在實務運作中;突破送達期限的規定;也應事先明白告知被告人并征得其同意為好;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6、題名: 論我國未審沒收財產程序的不足與完善
作者: 王永杰;吳麗梅;
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華東政法大學;
【關鍵詞】 未審沒收財產程序;《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權利保障
【摘要】 新《刑事訴訟法》增設的沒收潛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的特別程序有其進步性。它填補了法律空白;彌補了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缺失所帶來的不足;更是我國反腐現狀以及打擊恐怖犯罪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但其規定原則性較強;具體操作性制度尚未完善;因而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層面進行比較研究。首先;通過域外的未審沒收財產程序比較分析;指出我國建立該程序的借鑒意義;其次;從國內已有的財產沒收制度出發進行比較;預防出現未審沒收程序建立以后的選擇性執法;最后;從提起申請具體部門、審理程序、管轄原則以及保障性程序提出完善建議。我國的未審沒收財產程序雖已初步規定;但其需要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防止有法不依或有法亂依的情形出現。
17、題名: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之適用
作者: 杜文俊;時明清;
單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華東政法大學;
【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犯罪矯正
【摘要】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內容;這一制度的設立是恢復性司法的具體體現;有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從具體操作層面看;有必要對這一制度細化。如在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及程序、適用中的補正問題、與相對不起訴的適用辨析、考驗期內未成年人的矯正方式和撤銷后程序設計等方面都應加以完善和明確。
18、題名: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作者: 劉少軍;
單位: 安徽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緩起訴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救濟程序;監督制約機制
【摘要】 作為一項分流案件、提高訴訟效率、體現對輕罪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的制度;附條件不起訴被很多國家刑事訴訟立法與司法實踐廣泛采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首次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這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亮點之一。同時;應該看到其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加以完善。
19、題名: 證人強制出庭作證條款的理解與適用——以新《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為視角
作者: 潘庸魯;
單位: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 證人;強制出庭;新刑事訴訟法證人保護
【摘要】 證人出庭作證已成為一項強制性義務;一旦違反將受到最高拘留十日的懲罰;這有利于改善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現狀。但強制出庭作證存在例外;一旦證人有正當理由或者被告人是自己的近親屬將享有作證豁免權。歸根結底;強制出庭只是一種手段;出庭作證才是目的。為打破證人出庭作證的各種顧慮;關鍵在于構建多層次有效的證人保護措施;才能由強制出庭轉變為自愿出庭。
日期:2012-11-06 14:41:23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