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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專家學者暢談“三項重點工作”——“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2010年年會”發言摘要

//cciia.org.cn  2010-11-24 8:51:40  來源:人民法院報


大法官、專家學者暢談“三項重點工作”——“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2010年年會”發言摘要
 

  編者按:11月2日至3日,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理論與實踐研討會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2010年年會在上海隆重召開。會上,來自全國法院的法官和專家學者圍繞三項重點工作主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現將大法官和部分專家學者的發言要點摘編如下。

  李少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創新訴訟服務機制 力求公正高效權威

  司法是國家依法管理社會、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響三項重點工作的落實效果。人民法院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就是要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全力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通過優化內部職權配置,創新訴訟服務機制,實現司法機制從傳統向現代、從單向服從到雙向參與、從形式對抗到實質和諧的根本性轉變。這既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具體實踐,也為社會矛盾化解構建了全新的平臺。一是大力推行訴訟服務機制。推行訴訟服務機制,必須立足本土社會的現實,充分利用本土資源,為社會提供全方位、多途徑的訴訟服務,建立適應本地文化、符合本地特色的全方位、靈活的訴訟服務機制。二是修改訴訟法律,將訴訟服務機制法定化。訴訟服務機制的設置和運作涉及審判權與審判管理、審判輔助的分工與協調,涉及如何正確處理審判權與訴權保障之間關系等重大問題,需要立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具體法規把訴訟服務機制的定義、原則、適用范圍、基本程序、保障制度等整體規劃和細節規則固定下來,確保訴訟服務由一時一地的試點經驗變為一項全國性的長效機制。三是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完善訴訟服務機制。訴訟服務機制作為一項創新舉措,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研究好訴訟服務與司法權威的關系、訴訟服務與司法中立等理論問題,從制度構建、實踐操作等層面進行完善和規范,將訴訟服務的精神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申訴、信訪等各個環節,讓人民群眾通過訴訟服務感受司法、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尊重司法,從而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質量,讓人民真實地感受到人民司法制度的優越性。

  張文顯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應對訴訟挑戰 構建聯動司法

  訴訟社會是法治現代化和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的必經階段。進入新世紀之后,隨著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和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各種新問題新矛盾大量涌現、互相疊加,我國超乎預想地提前進入“訴訟社會”,并由此使人民法院面臨一系列深刻而嚴峻的挑戰: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劇,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負;處理案件的難度和平衡利益關系的難度越來越大;大量社會矛盾積聚法院,也使人民法院積蓄了越來越多的矛盾;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供給之間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應對這些挑戰,履行人民法院職能,實現人民司法事業科學發展,必須樹立聯動司法理念,拓展聯動司法渠道,創新聯動司法方法。所謂聯動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國家審判權、履行國家審判機關職能的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依靠黨委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優勢;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維護司法權威;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和諧聯動;積極促成法院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努力實現法院系統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同地區和行政區域的法院之間、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獨立司法與聯動司法是辯證的關系。一方面,就政治體制和國家權力分工來講,必須堅持司法獨立和統一,不能出現司法多元化;另一方面,就司法體制的運行和效能來講,必須實行聯動司法,盡最大可能吸收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元素和能量。

  應 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創新工作機制 公正廉潔司法

  公正廉潔執法不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內容,也是實現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的關鍵。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既需要社會形成尊重法治的良好氛圍,更需要法院和法官自身的不懈努力;既需要立法提供完備的制度保障,更需要人民法院從完善自身工作機制上不懈探索、勇于創新。首先要優化職權配置,實現審級功能科學定位。管轄權的合理設置處于審判權配置的基礎性地位,要以管轄制度的完善為著力點,對審判權的配置進行優化、調整。將一審民商事大標的額案件進一步下放到基層法院,以逐步實現高院不再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逐步讓基層法院成為化解矛盾糾紛、案結事了的主體,中級法院成為二審終審、定紛止爭的主體,高級法院成為申訴審查、再審糾錯的主體,更科學地實現各級法院的審級功能定位。其次要強化審判管理,確保審判權規范運行。以審判管理為重點,注重處理好審判管理權和審判權的主從關系,使審判管理讓審判權更好地行使,而不是取代審判權,使審判管理權到位而不缺位,適度而不過度;注重處理好審判管理對審判權監督和服務的關系,實現雙向互動的服務管理;注重處理好審判管理結果和過程的關系,審判管理要對審判、執行的過程和問題進行實時監控、動態研判、及時解決。再次是依托信息技術,強化審判績效考核。注重依托信息技術,提升審判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信息化管理機制,努力做到讓資源用活、讓效率提升;讓統計客觀,讓決策科學;讓司法公正可期,讓裁判結果可信。第四,提升能力素養,加強監督制約。讓權力透明、對權力制約、使權力規范,從公信著眼、預防入手、規范著力,強化“四個融入”,即將廉政教育融入司法文化,將廉政管理融入司法領域,將廉政預防融入司法環節,將廉政查處融入司法監督。積極探索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隔離墻”機制,穩步推進法官與律師配偶一方逐步退出機制,規范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凈化法官的社會關系網。

  董治良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的社會管理職責

  正確理解人民法院和社會管理的關系,正確定位人民法院的社會管理職責,正確把握人民法院社會管理職責的內涵和切入點,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建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前提。社會管理是指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社會政策和法律規范,對社會組織和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引導,培育和健全

  社會結構,調整各類社會利益關系,回應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維護和健全社會內外部環境,促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自然協調發展的一系列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是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從屬和服務于社會建設。完善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加強社會建設、促進社會發展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徑。加強社會建設,也有利于國家各職能主體依法執法,依法行政,更好地實施社會管理。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通過施行法律,裁斷糾紛,制裁違規,示范規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本身就屬于社會管理的職能機關,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是司法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司法機關承擔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人民法院履行社會管理職責有以下五種方式:一是通過審理、執行案件,解決糾紛、懲罰犯罪、示范規則。二是通過司法建議、法制宣傳、參與特殊人群幫教管理、社區矯正、培訓人民陪審員和人民調解員、訴訟調解和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聯動等方式,積極延伸司法服務,嚴密社會組織,補強社會管理。三是通過制訂規范性司法文件,統一某項司法政策,適應社會發展而立法滯后的形勢要求,完善社會管理。四是通過創新和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審判效率管理、審判流程管理、審判層級管理和審判績效管理,提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水平,增強人民法院的自身組織能力,促進司法公正高效,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五是人民法院自身作為國家法治管理的審判組織,為適應社會管理的創新要求,按照黨中央的統一部署,改革司法體制和機制,做好自身的組織創新。

  許前飛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恪守法律底線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法律的安定性、穩定性,是一個國家最重大的根本利益,也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要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尊重司法規律,依法行事。絕不能以犧牲法律為代價,急功近利,遷就或刻意開展“創新”,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從另一個角度理解,法院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空間和舞臺,正是由法律構建而成的,有了這個舞臺和空間,法院才能發揮自己獨特的功能作用,去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在實現社會管理創新中彰顯司法權威,真正達到服務大局、為民司法的目的。推動社會管理創新,要將司法放置到社會管理的全局中去考量,正確認識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當中的角色定位,善于發現問題,創新思維,需要與其他社會管理部門達成共識,加強協作。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在各社會管理主體不同的職能分工基礎上,法院要怎樣加強與各部門的配合協作、怎樣找到連接點、達成共識,要在實踐中來具體分析,需要法院具備寬闊視野、一定的政治敏銳性和政策水平。

  黃 進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博士生導師):

  處理好四大關系 推進三項重點工作

  首先,要處理好被動司法和能動司法的關系,案件進入法院之前我們是被動的,進入法院后我們就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如果不在法院和法律的范圍內辦案,就會帶來一些負面或不良的后果。其次,要處理好訴訟、調解和審判的關系。“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是我們應當堅持的司法政策。司法機關首先是審判機關,能調就調,能判就判,調解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的,如不遵守當事人的意愿也是不好的。再次,要處理好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和司法審判的關系。司法審判不是三項重點工作的全部,要通過綜合治理,通過包括司法審判在內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來處理糾紛。最后,處理好司法分工和司法配合制約的關系。司法機關是一個整體,法院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要處理好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制約和配合的關系。

  賈 宇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博士生導師):

  能動司法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主要方式

  在現代國家,能動司法要求法院拓展案件受理范圍,創造性地審判案件,注意案件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法院不僅要履行傳統的解決糾紛職能,而且要延伸社會管理職能——調控社會秩序、實施權力制約、推進社會政策完善。

  目前各地通過能動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涌現了不少成功做法。例如,陜西省高院推行的“假釋一體化”做法——由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成立聯合領導小組,對假釋人員進行考察,并聽取多方意見后再做決定。假釋以后,由相關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幫教,防止其重新犯罪。還有河南省高院推出的死刑二審案件量刑辯論制度,江蘇省高院建立的流動人口巡回審判點,等等,全國各地法院還有不少積極的創新舉措,只要不超出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都是值得肯定的。

  在強調能動司法、司法為民的同時,也不能夠不切實際地賦予司法過高的、不現實的社會管理功能。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必須立足于“第一要務”,公正高效能動地審執好每一起案件,通過審理案件解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有效化解矛盾,在辦案中全面落實社會管理創新。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應當加大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力度。包括抽象審查和具體審查。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可以防止大規模的制度性侵權;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理,可以有效化解“官一民”之間的矛盾。

  葉 青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

  多方面推進公正廉潔執法

  公正廉潔執法,首先應將“公正廉潔為民”確立為法官的核心價值觀。這種核心價值觀的提出,既能夠起到喚醒法官價值意識的作用,也能夠在法官的人格塑造中起到促進作用,使法官的意識結構與社會角色定位符合司法規律和民眾對法官的角色期待。一般來說,個體權利的保護是與社會秩序的維護一致的,因為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正是依賴于個體權利的實現。但是,不排除在某些特定時候,個體權利與社會秩序發生沖突,這時,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就優先于個體利益的保護,這也是公正的體現。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沒有正常的社會秩序,也就無從對個體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當然對此不能作擴大的、隨意的解釋,而動搖對個體權利的保護,進而破壞司法的公正。其次,廉潔執法應當成為法官公正司法的職業道德底線。沒有任何行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對一個法治社會更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敗,即使是局部的腐敗,也是對正義的源頭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矯正,將足以動搖法治的根基。要實現廉潔執法,一靠法官的司法良知,二靠法官的司法能力,三靠法院的制度執行力。最后,公正廉潔執法應當重在法院制度建設與隊伍建設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通過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已制定并實施了不少制度,如廉政監察員和司法巡查制度、人情干擾報告制度、審務督察制度、中級與基層法院院長培訓制度、案件回訪制度、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等,還于2009年1月發布了“五個嚴禁”。這其中的關鍵是要抓制度的落實,切不可使制度成為“睡美人”,也不可使制度執行成“堰塞湖”。同時各級法院應針對本院的實際創新制度建設與隊伍建設,特別是要創新法官公正廉潔執法教育方式。

  顧永忠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關系之關鍵詞

  法官與律師都是法律職業人,有著諸多共同之處,也有不少各自特點。他們因各種訴訟活動而走到一起,成為“不是同行的同行。”在此過程中,雙方如何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不僅涉及雙方自身,而且由于雙方職業的特殊性,還對法官能否公正、廉潔執法,律師能否依法維護正義、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直接的影響,進而還將影響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嚴,影響律師作為社會正義、司法公正維護者的職業形象。“互相理解、彼此尊重、正當往來、共護公正”是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關系的關鍵詞。其一,互相理解是建立雙方良性互動關系的前提。法官與律師的關系雖有特點但也屬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心理學的角度講,人與人之間要建立一種良性的關系,相互之間的理解是基本前提。沒有相互之間的真正理解就不可能有雙方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其二,彼此尊重是建立雙方良性互動關系的基礎。一個健康的社會,人與人之間不論社會地位、出身背景、財富多寡、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如何差異,相互之間應當彼此尊重。法官與律師同為法律職業人,又是“不是同行的同行”,更應如此。但是尊重應當是積極的、平等的、發自內心的,而不是庸俗、偏私的、偽善的。而在這種相互尊重的關系中,由于法官處于優勢的地位,更應當積極、主動地尊重律師。其三,正當往來是建立雙方良性互動關系的準則。法官與律師由于所從事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社會各方面對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和交往比較敏感,始終予以關注。基于此,對于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交往一定要約束,約束的準則就是疏導、保障、鼓勵正當往來,堵塞、反對、禁止不正當交往。其四,共護公正是建立雙方良性互動關系的目標。為了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約束法官與律師的交往。而之所以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約束法官與律師的交往,又是為了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

  李 浩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博士生導師):

  堅持能動司法 化解民事糾紛

  能動司法正成為指導當下法院司法工作的新理念。對處于審判活動第一線的法官來說,能動司法要求人民法官不能簡單地坐堂問案,而要在訴訟過程中積極發揮主導作用,確保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提高審判效率,實現實質公平正義,促進糾紛在實質上得到解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民事訴訟中,向被告送達訴狀可以說是訴訟程序的起始環節。在交通便捷,人員流動頻繁的今天,查找被告在有些案件中已經成為一件相當困難的工作。一些債務人為了躲避債權人,或者遠走他鄉,隱名埋姓,或者頻頻更換住所,居無定所。這給法院送達造成了巨大的困難。盡管對無法通過常規方式送達的情形,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告送達,經過公告送達之后可以缺席判決,但由于被告不到庭,不僅法院無法做調解工作,缺席判決后執行往往也難以奏效。所以,要堅持能動司法,主動尋找原告。

  當下,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面臨著嚴重的困難,執行難已經成為一個多年來困擾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問題。執行難雖然也對國家的司法權威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它更直接地損害了勝訴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希望落空。執行難首先就難在被執行人財產難尋,而強制執行的成功主要取決于債權人和執行機構對債務人財產下落掌握了充分信息。在執行難普遍存在的今天,為了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通過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真正得到實現,對那些符合保全條件的案件,要堅持能動司法,積極進行財產保全。

  在民事訴訟中,大量的爭議出現在案件事實問題上,而法院無論是以判決還是調解來解決糾紛,都需要搞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實。由于當事人一般為案件的親歷者,對糾紛發生的前因后果、來龍去脈最清楚,并且往往也掌握著有關案件事實證據,所以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要求當事人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對所主張的事實向法院提供證據。不過,當事人掌握著證據僅是民事糾紛的一種情形,在有的案件中,當事人所掌握的或所能收集到的,只是部分證據,僅憑這些證據既不能證明所主張的事實為真,也不能說明主張的事實為假;在有的案件中,甚至雙方當事人都無法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在有的案件中,即便是當事人提供了證據,法院也需要通過調查取證來核實當事人的證據。所以,要堅持能動司法,主動調查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馮文生 林衛星 摘編)

 

日期:2010-11-24 8:51:40 | 關閉 |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間分享QQ空間 開心分享開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