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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屆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綜述

//cciia.org.cn  2010-12-22 8:53:24  來源:人民法院報


海事公益訴訟程序和海事行政案件管轄 ——第十九屆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綜述
 

  近年來,水資源污染案件的審理和研究受到法院的重視。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海事審判工作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提出,要充分發揮海事法院跨行政區域設置的優勢,充分利用專業特長,積極支持環保公益訴訟,有選擇性地管轄一批此類案件。隨后,各海事法院在水域污染公益訴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引人注目的是,2008年廣州海事法院成功審理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該案從立案到宣判,歷時僅4個多月,最后以檢察機關勝訴而圓滿解決。今年2月,在第三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再次提出,要進一步探索海事公益訴訟的機制和程序,調整海事行政案件的審理格局。不久前,在北海召開的第十九屆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就以水資源公益訴訟和海事行政訴訟作為中心議題,這對建立海事公益訴訟機制和調整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轄將起到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本文特對本次會議交流的76篇論文的觀點加以綜合歸納。

  一、水資源公益訴訟問題

  目前,法院在審理水資源公益訴訟案件中的難點集中在由誰提起訴訟、如何確立法院管轄、如何分配舉證責任等方面,這也是本次會議討論的熱點。

  管轄法院是水資源公益訴訟中的重要程序問題,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主要理由為:1.跨區域水域污染常常是上游污染下游遭殃,而上下水游往往又不屬于同一個行政區域甚至分屬不同省區。我國十個海事法院中,五個海事法院是跨省(市、區)受理案件,另五個海事法院是跨地市管轄,這種跨區域管轄模式從法律機制上可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2.水資源公益訴訟案件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而海事法院具有專門管轄和審理水資源公益訴訟案件的豐富經驗和審判專業人員,且海事法院的上訴法院是各高級人民法院,由海事法院一審,高級法院二審,有利于高質量地審理水資源公益訴訟案件。與會代表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海事法院管轄跨省市區的流域性水資源保護案件,以解決全國水資源公益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問題。

  水資源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是爭論較大的問題,大多數觀點認為,原告主體應包括:檢察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目前,由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法律依據,也有現實需要,完全可以利用現行法律制度和程序進行,不需要大的制度創新。但具體到某一種環境資源由哪個機構作代表,仍然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理論上的探討已經較成熟,社會輿論普遍認同,通過法律解釋可以解決部分問題,但法律和政治上還存在不少障礙,在法院和檢察院之間還沒有形成共識,一些重要問題,如檢察院職能和角色的調整或強化,需要在憲法和法律層面上解決。由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理論上普遍認同,但尚無法律依據,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制度創新。由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理論上認同,但同樣沒有法律依據,制度上存在巨大障礙,有待進一步探討。

  對于舉證責任分配,大多數觀點認為應遵循以下原則:1.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在水資源公益訴訟中,如對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產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2.損害后果的證明責任。除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外,其他方面如受害者對損害行為、損害的事實和二者可能的關聯程度以及損失大小的舉證責任仍然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少數觀點認為,對檢察院、國家行政機關提起水資源公益訴訟時,它們通過相關的權力、相應的技術手段能夠較為容易地取得相關證據,故對此類訴訟應當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檢察院、國家行政機關負全部的舉證責任。

  關于訴訟時效,一致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條“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的規定,水資源公益訴訟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渠道,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使侵犯環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在任何時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

  關于賠償損失范圍,有觀點認為,包括四大類:一為已經造成的國家環境資源損失,包括國家漁業資源損失、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失、天然水產品直接損失、排污造成河流環境影響的經濟損失、農業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失等;二為中長期損失,包括天然水產品的減少,環境恢復期間天然漁業資源的損失、環境恢復原狀的費用;三為清污費用和治理費用,包括油污清理費用、污染治理費用等,這些費用通常包括購買清污工具和設施設備費用、勞務費用等;四為調查費用,包括行政機關調查取證費用,其委托的機構進行事故監測、評估、調查和跟蹤而產生的費用等。

  關于訴訟費用的預繳和實際承擔,有觀點認為,可在立法中作如下考慮:原告起訴時緩繳;被告敗訴時實際承擔;原告敗訴時免繳,但為避免濫訴,法院立案時要嚴格把關。有觀點認為,對原告的起訴,應實行無償原則,即使原告敗訴,只要不是濫訴,也應免收訴訟費。如果被告敗訴,則原告為提起公益訴訟而支付的費用,也應由被告承擔。

  二、海事行政訴訟問題

  海事行政案件雖然數量不多,但其管轄權在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間經歷了幾番往返,在實踐中引發了爭議。與會代表一致認為,如果海事行政訴訟與海事案件分屬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分別管轄,一是不利于提高審判效率,二是不同法院可能就同一事實作出不同認定,有損司法權威。與會代表對該問題的研討達成了共識,一致認為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其主要理由為:1.海事行政案件的專業性要求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海事行政案件原告通常是與海上或者內河運輸、生產等或活動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被告則是海上或內河行政主管機關。審理海事行政案件,除了需要掌握行政訴訟方面的程序和實體性規定外,實體審理時往往還涉及海洋、氣象、船舶維修、船舶買賣、貿易運輸、海難救助、污染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而海事法院在這方面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和人才優勢。2.海事法院的跨區域設置,可以有效地減少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從而保證海事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3.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行政案件,有利于地方法院工作負擔的均衡及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目前,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情況特別突出,而海事法院受案范圍單一,案件數量較少,在處理海事行政案件方面具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4.海事行政機關強烈要求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據調查,福建省70%的海事行政機關、廣東省78%的海事行政機關都要求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與會代表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訂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相關規定時,將海事行政案件劃歸海事法院管轄。

  關于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可訴性問題,有觀點認為,海事行政機關雖然依職權作出事故認定,但不能據此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并不因事故認定而直接發生增、減、得、失的變化,事故認定也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因此,事故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也有觀點認為,事故認定具有可訴性。水上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行為,不論其結論最后能否被法院所采納,應受到上一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另外,應受到司法的最終監督,除非是法律規定的終局的行政行為。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應當將水上交通事故認定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

 

日期:2010-12-22 8:53:24 | 關閉 |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間分享QQ空間 開心分享開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