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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綜述

//cciia.org.cn  2011-7-13 15:13:35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綜述
 
    5月12日至13日,由光明日報社、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法學院、人民法院報社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舉辦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研討會”在江蘇省淮安市召開。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京大學、南京師范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等法學理論界和全國各地法院司法實務界專家學者160余人,圍繞案例指導制度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與統一法律適用、案例指導制度與三項重點工作、案例指導制度的探索與實踐以及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等6個專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和交流。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案例指導制度的定位

    制度的科學定位,是其在特定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是決定它的實效能否得到充分切實發揮的關鍵。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是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對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發展與完善。它的定位,要與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相銜接,要與司法實踐的具體要求相適應。

    安徽高院院長周溯認為,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在定位上屬于一種法律適用機制。我國實行的是案例指導制度,而不叫“判例指導制度”、“判例法”或“先例制度”等。這實際上不是一個簡單的提法問題,而是涉及到對判例法本質的認識和我國司法制度深刻的理解和判斷問題。判例法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判例就是法”,即判例就是正式的法律淵源。我國作為制定法國家,不可能將指導性案例作為法律淵源,而只能是在中國現有的司法體制下,借鑒英美判例法的一些具體做法,通過對指導性案例的遵循,使相同或大體相同的案件獲得類似處理,以統一法律適用,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公平正義。其實質上是一種法律適用活動,而不是法官造法。

   湖南高院院長康為民認為,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體現。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司法制度,歸根到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訴訟糾紛復雜多樣、不同層級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間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現象。這種現狀需要發揮典型性案例在審判工作中的指導作用,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為此,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客觀需要。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不能造法,法院判決也不是法律淵源,成文法沒有規定“遵循先例”的原則。這是我國案例指導制度與英美法系國家判例制度的本質區別。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從性質上看,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與西方國家的判例制度完全不同,其是司法機關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指導性案例的功能不是造法而是釋法,其對于中國法律解釋學的建立和發展意義重大。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志銘認為,案例指導制度最基本的價值定位應該是適用法律,而非創制法律。這一點完全不同于普通法國家的“遵循先例”制度,與其中內含的法律文化傳統及相關的觀念和實踐,諸如法官造法,立法懷疑主義,司法在社會秩序構建中的中心地位等,也相去甚遠。如果說普通法國家的“先例”準確地說意指作為規則的“判決理由”,我們的“案例”則是適用法律的成例,是在認定事實、解釋法律和作出法律決定方面的典型事例,甚至可以延伸至判決執行領域的典型事例。

    二、指導性案例的效力

    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如何,是案例指導制度的核心問題。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與普通法國家的判例制度有本質區別。指導性案例不是新創設的法律規則,也有別于司法解釋。

    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認為,指導性案例對以后相同或類似案件的審理有沒有約束力,指導性案例的指導作用如何體現,這決定了案例指導工作能否取得實效。在我國的立法體制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創制新的法律規則,也不是要產生另外一種形式的司法解釋,而是要建立一個有利于準確適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機制,為案件的審理提供規范、具體的參照。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羅東川認為,案例指導工作落腳點在于“指導”。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明確“指導”的效力。賦予指導性案例“應當參照”的效力,是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正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

    張志銘認為,按照對裁判者制約和影響的力度,裁判所依據的材料大致可以區分為權威性、準權威性和說服性三類。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應當參照”的法律效力,可以合理地定位于準權威性依據的級別,類似于司法解釋,而不同于其他案例。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認為,將指導案例的效力定位于事實約束力層面較為適當,即指導性案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也不具有法律淵源的地位,判決不可直接援引指導性案例作為法律依據,但可引用其作為判決理由。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認為,為了與立法銜接,案例指導制度最終強調“其拘束力是內在的,事實上的作用,而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使用”,指導性案例不能像法律一樣援引,不能依××案例判決,但是,在判理部分,如果禁止標注所依從的案例,將導致學術規范的不嚴謹,明明是引用了案例的內容,卻視為自己所著,并非誠實所為。此外,案例一經公布,具有社會效應,裁判理由若是案例理由,其說服性遠遠高于其他除法律、司法解釋之外的理由。

    三、指導性案例的指導范圍

    準確界定指導性案例的指導范圍,不僅關系到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發揮,而且影響如何制作指導性案例等技術問題。

    羅東川認為,案例指導是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是對審判工作的指導。在如此狹義的概念內,指導的范圍也應當包括裁判規則的指導,裁判方法的指導乃至司法理念的指導。指導性案例的指導范圍不一定是對法律規則的具體適用,在刑事指導案例中有可能體現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和指導,在民事指導案例中有可能體現為裁判方法的運用和指導。有些有效實現了兩個效果統一的案例也在指導性案例的遴選范圍內。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認為,最高法院之所以將指導性案例的選擇范圍界定為社會廣泛關注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和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五類案例,是希望能夠通過這些指導性案例,在法律適用方面對全國的法院和法官起到指導作用。因此,即使是法律爭點的闡述,也應當由最高法院進行甄別與篩選,并在裁判要旨中予以體現。而未被裁判要旨確認的,則只是該案件中審理法院的立場,并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立場,因而不具有約束力或指導意義。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編輯部主任馮文生認為,先例式參照的效力內容僅限于生效裁判文書所記載的訴訟爭點及其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而不是從中抽取的裁判規范。訴訟爭點、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之間相互關聯,一起構成區別于抽象規范的“個案規則”。這一“個案規則”是將抽象干癟的法律條文與生動具體的案件事實相互調適、往返顧盼過程的深入體現,是法院及其法官對訴訟兩造攻防主張和理由進行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消化吸收和批評判斷的具體過程。

    四、案例指導制度與三項重點工作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是全國政法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對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司法公正廉潔,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高院唐明認為,三項重點工作為案例指導制度既提出了政治要求,也明確了工作重點,而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則是落實三項重點工作制度化、創新性和實踐性的要求,其與三項重點工作的要求是內在一致的。

    江蘇高院戚庚生認為,案例指導工作對于社會矛盾化解有獨特的功能。首先,案例指導有利于實現裁判的統一,克服同案不同判,促進社會矛盾在同判基礎上的消弭;其次,指導案例來自于審判實踐,經上級法院按規定的程序研究決定,將歧紛異判而本質相同的案例選擇正確的加以發布公知,有利于提高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促進社會矛盾化解;再次,案例具有生動、具體、直觀、易懂等特點,群眾可以從中獲得權威的法律指導,從而實現自己的權利預期,避免可能的矛盾糾紛;最后,指導案例的發布對民意的反饋及反饋后的糾偏改錯,能形成司法裁判與民意的良性互動,對司法公信的建立、司法權威的提升,以及社會矛盾的高端化解意義很大。

    五、案例指導制度的探索與實踐

    案例指導一直以來都是最高法院指導全國各級法院審判工作,上級法院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方式。近些年來,各級各地法院在案例指導工作上的大膽探索所形成的寶貴經驗,為今后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發展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鑒。

    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夏錦文通過實證研究發現,法官作為司法判例實踐活動中的特殊主體,對司法判例制度客觀存在一些實際需求,主要體現在司法判例的格式、應用及參與制作等三方面。

    四川高院魏慶峰介紹,四川高院從2003年起率先在全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并逐步探索出一套指導性案例的報送、挑選、編寫、發布等操作規程。為做好指導性案例的選編、報送和發布工作,四川高院專門下發文件,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報送條件、標準、類型和效力,確保全省法院案例指導工作有章可循。

    浙江高院江勇介紹,為進一步加強對浙江全省法院的業務指導工作,上世紀90年代初,浙江省高院創辦了《參閱案例》,以活頁形式先后編印了50多期《參閱案例》,發布參考案例近60個。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07年施行《關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若干意見》。隨后,浙江高院創辦了《案例指導》刊物,在院領導和各業務庭的大力支持下,已經刊出17期,刊發各類參考案例186個。發布參考案例制度在浙江省法院系統已經受到普遍認同。

    六、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與完善還需要一個過程,它的功能顯現還需要一段時間。指導性案例如何報送、如何選擇、如何發布、如何制作等一系列技術問題,是架構案例指導制度的核心問題。

    江蘇淮安中院副院長薛兵認為,基層法院和中院相關部門發現有符合指導性案例相關選編標準的案件時,應及時進行案例培育、追蹤和編寫,并將案例報送中院案例組織工作日常辦事機構即研究室。研究室初選后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報送省高院。

    公丕祥認為,對指導性案例創制標準的界定和把握,是指導性案例選擇的關鍵所在。判斷標準有五個方面:一是科學性。擬選案例要科學反映審判工作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導向,對審判實踐具有較強的指導價值。二是典型性。擬選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針對性和示范性,對審判實踐活動能起到以點帶面的推動作用。三是完整性。擬選案例要提供比較完善的做法,而不是模棱兩可和不確定的。四是普適性。擬選案例要經得起實踐的檢驗和理論的論證,適合我國國情,在一定時間、空間范圍內,有其推廣的價值和意義。五是可行性。擬選案例要能為審判實踐所接受并付諸實施,對審判工作發展能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

    天津高院院長李少平認為,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應當是唯一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即使有權發布案例,也不能稱作指導性案例,必須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進行區別。應當在維護指導性案例權威性的前提下,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為主體的兩級案例發布體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各高級人民法院在不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的情況下,將推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作為指導轄區法院工作的參考性案例向外發布。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吳英姿認為,指導性案例的制作格式必須規范、統一。除對每個案件進行統一編號并附有裁判文書外,還應對每個案例進行提煉,形成反映一定裁判規則的“裁判摘要”或“裁判要旨”。這些“摘要”或“要旨”,是從具體案件中抽象出來的規則,對審判實踐具有指導價值,也是案例的精華所在。

    馮文生認為,裁判文書的制作上存在著該簡不簡、應繁不繁的問題,致使審判機制難以發揮“公斷”作用。引入案例指導目的在于補強裁判說理,為法院及法官履行裁判說理義務提供可資參照的標準和依據。因此,既要允許當事人充分表述訴訟理由,更應責令法院及其法官充分提供裁判理由。

    與會者一致認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是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最高法院加強對地方各級法院和各專門法院業務指導的重要方式。它的發展與完善,對統一法律適用,規范司法行為,提升審判質量,樹立司法權威,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日期:2011-7-13 15:13:35 | 關閉 |  分享到:QQ空間分享QQ空間 開心分享開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