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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ia.org.cn 2011-8-2 13:18:40 來源:中國法制新聞網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活動,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它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對于發揮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監督審判,保證公正和效率起著重要的作用,對當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判活動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過程中存在如下主要問題:
一是合而不議。由于陪審員法律知識欠缺,因此在案件審理完后合議庭評議時,不能發表獨立的見解,在對證據的認定、法律的適用上,也只能是審判長說了算,自然便形成了“合而不議”的情形。
二是議而不決。有的陪審員很少閱卷或完全不閱卷,加上沒有具體的職責規定,更不會受錯案責任追究制的限制,因此面對案件事實,一般只能就案說案,難以對案件做出獨立的評析,往往附和主審法官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作出簡單、機械的肯定或否定,很少能夠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出現議而不決的現象。
三是隨聲附和。陪審員雖然與法官擁有平等的評議和表決權,但是有的陪審員害怕自己的觀點不夠專業、沒有說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決,在案件合議時閉口靜聽,評議表決時隨聲附和,從而自然地產生一種權威屈從心理,沒有發揮出陪審員應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襯效果。
四是機制缺失。我國的合議制度“形合實獨”的現象嚴重,特別是在案多人少的法院,合議庭成員組成缺乏穩定性,集體決策的表象下實際是案件承辦人承擔主角。案件評議時,案件承辦人往往是主持者,對案件有最大的發言權,評議基本以其意見展開進行,評議深度和廣度不夠,缺乏輪辯式交流,沒有形成合議庭討論表決機制,不但弱化了人民陪審員的作用,而且限制了人民陪審制功能的發揮。
為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職能作用,促進司法公正,針對以上問題,建議采取如下對策:
一、確保陪審員依法履行職權。在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法官應認真聽取人民陪審員的評議意見,尊重人民陪審員依法行使審判權,原則上應由人民陪審員首先發表意見,案件涉及專業知識時,如人民陪審員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合議庭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當合議庭成員意見分歧時,人民陪審員有權將案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對陪審員評議案件作出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規定。參與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人民陪審員必須對證據效力、事實認定、責任劃分等問題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不得簡單地表示贊同或反對,不得附和審判人員的意見,成為“局外人”,杜絕“合而不議”。
三、在評議案件時加強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指導。規定審判員在評議案件時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指導,但必須保證人民陪審員能夠獨立自主、客觀公正的發表意見,特別是對醫患糾紛、勞資糾紛、損害賠償等一些專業知識較強的案件,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要全面記錄人民陪審員的發言,遵循客觀、公正的標準進行評議。
四、完善合議庭評議機制。為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制功能,解決合議庭評議機制存在的問題,對疑難、復雜的案件將合議程序分成兩個階段進行。一是庭審前合議。對合議庭成員進行合理分工,做好審前準備工作,主要針對庭前證據交換、訴爭焦點及開庭時需重點查清事實和證據,有利于人民陪審員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充分履行其職責,作好充分準備,以便在庭審過程中,快速明晰案情,查清真相。合議時,根據查清的事實獨立發表意見,避免附和法官意見,再度成為擺設。二是庭審后合議。具體內容為“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判決意見”,同時,建立論辯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合議時要充分發表自己的評議意見,加強評議的深度,并對案件涉及到的社會效果予以關注。
日期:2011-8-2 13:18:40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