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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貨物買賣合同(2) //cciia.org.cn 2005-8-9 合同號碼: 86 日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 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 數 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 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 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 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 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 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 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 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 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 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 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 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 的依據: A) 發票四份; B) 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 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 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 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 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 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報掛號: 電 傳:22243 CHEMI CN 電 傳: 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總 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 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 連接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 終止. ② 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 進港后,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③ 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④ 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 輪長度不得大于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征得賣方 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 均由買方負擔. ⑤ 由于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 但由于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 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由于人力 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⑥ 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 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 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后,應在五天內電復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 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 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 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 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 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 對方根據儲罐, 泊位和供 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復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 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后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 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注明船 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 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 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 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 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 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 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 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⑥ 裝船完畢后,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注 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 ,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 裝貨定額: ① 油輪抵達裝港后,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 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并同時確認.裝 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 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后開始起算.但如在 確認備裝通知書后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 ,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 后,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 時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 入港手續后,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 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后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 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 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 由于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 由于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 港務當局由于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 船的時間. (三) 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 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⑤ 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 50%計算. 五, 滯期費: ① 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 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 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 AFRA 運費率計算. ② 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并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 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后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 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核屬實后,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內提出. 六, 商品檢驗: ① 重量的鑒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鑒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 重量鑒定證書填寫.重量鑒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2001-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 合后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 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余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后保存六十天. 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后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 投保油污責任險: ① 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于1969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第 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 ② 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污染或有發生這 類污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損失,或 為避免油污損失進一步擴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采取上述措 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 輕油污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 時間允許,應在采取措施前,將擬采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采取的上述措 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托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 委托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 被委托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③ 賣方或船東船長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 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抵觸.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 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 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 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 協會簽發的證明文件. 九, 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 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 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 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 行部分總值的1%. 十, 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 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 在被告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 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 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