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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農牧漁業)

//cciia.org.cn  2005-8-25  來(lai)源:


目  錄

  1)總則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4)經營目的、經營范圍與經營規模
  5)合作條件及其構成
  6)合作各方的責任
  7)董事會的組成
  8)經營管理機構
  9)籌備和建設
  10)勞動管理、工會
  11)生產與銷售
  12)財務、會計、審計
  13)稅收、利潤和虧損
  14)合同的審批、生效、延長和終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險
  17)商標
  18)適用法律
  19)爭議的解決
  20)其它
  21)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下簡(jian)(jian)稱甲方(fang))和(he)××××(以下簡(jian)(jian)稱乙方(fang)),根據“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fa)”及其它有關法(fa)規的規定,在(zai)平等(deng)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同(tong)意以各(ge)自的法(fa)人(ren)身份簽訂本合作經營合同(tong)。

  第二章(zhang) 合作各方

  第二條 合作各方

  甲方:××××      注冊國家:×××××××××國
  法定地址:××××
  法(fa)定代表:××

  乙方:××××      注冊地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biao):×××

  第三(san)章 成立合作經(jing)營公司(si)

  第三條 甲(jia)方和(he)乙方在平等互利條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guo)××舉(ju)辦合作經營(ying)企業(ye),企業(ye)名稱(cheng)為××××。

  第四條 公司是(shi)按照“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中(zhong)外合(he)資經營企業(ye)法”及其(qi)它(ta)有關(guan)法規的規定,雙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li)的經濟實(shi)體。

  第五條 公(gong)司(si)的一切(qie)經濟、業務活(huo)動,必須遵守(shou)中(zhong)國政府法律、法令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保(bao)護。

  第(di)六(liu)條(tiao) 甲(jia)乙雙方(fang)對合作經營公司(si)的債務、風險(xian)、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其盈(ying)利共同分享。

  第(di)四章 經(jing)(jing)營(ying)(ying)目的、經(jing)(jing)營(ying)(ying)范圍與(yu)經(jing)(jing)營(ying)(ying)規模

  第七條 合作公司的(de)(de)經(jing)營(ying)目的(de)(de):以發展中國(guo)的(de)(de)國(guo)民經(jing)濟,實現四個現代化并取(qu)得(de)合法利潤為(wei)目的(de)(de)。其(qi)宗旨為(wei),通過雙方(fang)密(mi)切合作,使海涂開(kai)發事業取(qu)得(de)突破(po)性進展,滿足國(guo)內(nei)外市(shi)場對(dui)對(dui)蝦、鰻(man)魚等水產品日益增長(chang)的(de)(de)需求,雙方(fang)在經(jing)濟上獲得(de)實惠。

  第八條 合(he)作公司的(de)經營范圍:生產國(guo)內(nei)外市(shi)場(chang)(chang)急需(xu)的(de)對蝦、鰻魚等(deng)水(shui)產產品,爭取在國(guo)際市(shi)場(chang)(chang)上有較強(qiang)的(de)競爭能力(li)。

  第九條 合作公司的(de)經營規(gui)模:年產對(dui)蝦××噸,成鰻(man)××噸,以及其(qi)它水(shui)產品。

  第五章 合作條件及其構成
第十條 甲方提供土地××畝(mu)使(shi)用;乙方出資金額××美元。

  第十一條 甲方以土地(di)使用,乙方以資金,構成合作條件(jian)。

  第十二(er)條 合(he)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yi)方提供現金或實物(wu)、設備。

  第十三條 乙方投資(zi)的實物或設備,應經甲方主管部門(men)審(shen)查同(tong)意,報審(shen)批(pi)機構批(pi)準(zhun)。

  第十四條 由合作企業與乙方簽訂買(mai)賣合同經(jing)審查批準后,三個月(yue)內(nei)應由甲方派員(yuan)實地考察并委托中國銀行按其規定向乙方銀行開具(ju)信(xin)用證。

  第十五條 乙方收(shou)到(dao)甲(jia)方銀行信用證后,×個月(yue)內(nei)應將所購全部設備、實物運至(zhi)××港。

  第十六(liu)條 甲乙雙方(fang)必須按商定(ding)的(de)期限(xian),如數(shu)劃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資金。否則由違約方(fang)負擔(dan)其由此而產生的(de)一切經濟損(sun)失。

  第六章(zhang) 合作各方的責(ze)任(ren)

  第十七(qi)條(tiao) 甲方有(you)責任履(lv)行下列義務:

  1.向中國政府授權機關申請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2.向有關部門辦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關手續;
  3.根據生產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設施、訂購可在國內生產的機器、設備、工具等;
  4.協助采購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包裝材料、其它消耗品等,辦理燃料、水、電增加供應電話、電傳、電報掛號等申請手續;
  5.辦理職工的招聘手續,推薦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術人員,經考核后由董事會根據需要擇優錄用;
  6.辦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員的邀請、居住手續,對其辦公、交通、生活等方面進行安排;
  7.協助辦理產品出口的有關運輸、報關等事項;
  8.負責辦理由乙方發運至××港或××港的全部設備運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shu)各(ge)項之外(wai)另有雙(shuang)方協議規定的該由甲方分擔的事項。

  第(di)十(shi)八條(tiao) 乙(yi)方有責(ze)任履(lv)行(xing)下列義務:

  1.提供對生產、辦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進口生產設備、檢測儀器清單和技術資料,并確認在國內訂貨的機器設備、工具清單和要求;
  3.提供產品的出口加工標準、操作規程等技術指導和先進的企業管理方法;
  4.提供與合作公司產品有關的國外技術情報及市場信息;
  5.對技術人員和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6.負責采購需由國外供應的原材料、易損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從甲方委托中國銀行向乙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之日起,乙方應將雙方研究確定的先進可靠的設備、檢測儀器按商定的日期運到××港。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并正常投產;
  8.努力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不斷擴大外銷市場,保證合作公司的外匯平衡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
  9.上(shang)述各條以外另有雙方(fang)協議規定的(de)(de)須(xu)由乙方(fang)分擔的(de)(de)事項。

  第十(shi)九條 任何一方因(yin)不履行各自的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時(shi),須負責賠償損失。

  第七章 董(dong)事(shi)會(hui)的組(zu)成(cheng)

  第二十條 本公(gong)司(si)(si)為法人式的合作(zuo)經營企業,董事會為公(gong)司(si)(si)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一(yi)條 董(dong)(dong)事會由×名(ming)董(dong)(dong)事組成,甲方委(wei)派×名(ming),乙(yi)方委(wei)派×名(ming)。董(dong)(dong)事會設董(dong)(dong)事長(chang)(chang)(chang)、副董(dong)(dong)事長(chang)(chang)(chang)各一(yi)名(ming),董(dong)(dong)事×名(ming),任(ren)期均為×年(nian)。董(dong)(dong)事長(chang)(chang)(chang)由甲方擔(dan)任(ren),可以連(lian)任(ren)。

  第二(er)十二(er)條 董事長是合作(zuo)(zuo)企業的法定代表(biao)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zhi)責時,應授權給副董事長或其他(ta)董事代表(biao)合作(zuo)(zuo)企業。

  第二十三條 董事(shi)會(hui)會(hui)議(yi)每(mei)年舉(ju)行×次例會(hui),一般應(ying)在(zai)×月在(zai)合(he)作公司(si)所在(zai)地召(zhao)(zhao)(zhao)開,如有必要也可在(zai)其他地方舉(ju)行。根據需要,董事(shi)長(chang)在(zai)征得副(fu)董事(shi)長(chang)同意后(hou),也可臨時召(zhao)(zhao)(zhao)開董事(shi)會(hui)會(hui)議(yi)。董事(shi)會(hui)議(yi)由董事(shi)長(chang)負責(ze)召(zhao)(zhao)(zhao)集(ji)主持,董事(shi)長(chang)不能召(zhao)(zhao)(zhao)集(ji)時,可委托副(fu)董事(shi)長(chang)或其他董事(shi)召(zhao)(zhao)(zhao)集(ji)主持。

  董(dong)(dong)事(shi)長應在(zai)三周前將召開董(dong)(dong)事(shi)會會議(yi)的(de)日期、地點、議(yi)第二十四條 董(dong)(dong)事(shi)不能出(chu)席(xi)董(dong)(dong)事(shi)會會議(yi)時(shi),可(ke)出(chu)具(ju)委(wei)托(tuo)書(shu)委(wei)托(tuo)代(dai)(dai)表(biao)出(chu)席(xi),行使董(dong)(dong)事(shi)發言權(quan)和(he)表(biao)決權(quan),但一名代(dai)(dai)表(biao)不能同時(shi)擔任兩名或以上(shang)的(de)名額(董(dong)(dong)事(shi)會會議(yi)應有包括(kuo)出(chu)具(ju)委(wei)托(tuo)書(shu)的(de)董(dong)(dong)事(shi)代(dai)(dai)表(biao)在(zai)內(nei)的(de)三分之(zhi)二以上(shang)的(de)董(dong)(dong)事(shi)出(chu)席(xi),才能舉行)。

  第二(er)十(shi)五條 董(dong)事會會議應本著平(ping)等(deng)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研究討論(lun)問題(ti)。

  下(xia)列事(shi)(shi)項由出席董事(shi)(shi)會(hui)會(hui)議的(de)董事(shi)(shi)一致(zhi)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業的終止、解散;
  3.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he)作(zuo)企業(ye)與其他經濟(ji)組織的合(he)并。

  其它(ta)事(shi)項,可(ke)根據合(he)作企業的(de)章程載明的(de)議(yi)事(shi)規則(ze)作出決(jue)議(yi)。董事(shi)會決(jue)議(yi)以中(zhong)文(wen)書寫一(yi)式四份(fen)(fen),經(jing)正(zheng)、副董事(shi)長簽署后,由(you)合(he)作公(gong)司、乙方各執一(yi)份(fen)(fen),甲方執二份(fen)(fen)。

  第二(er)十六條 董事(shi)(shi)會(hui)聘請(qing)總經(jing)理(li)一名,副(fu)(fu)總經(jing)理(li)一名,并(bing)決定(ding)任期(qi)年限(xian)。正(zheng)、副(fu)(fu)總經(jing)理(li)要執(zhi)行(xing)董事(shi)(shi)會(hui)決議,負責合作公司的經(jing)營管理(li),并(bing)定(ding)期(qi)向董事(shi)(shi)會(hui)匯(hui)報生產、經(jing)營情況。

  第八章(zhang)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shi)七條 合作企業設(she)經營管(guan)理(li)機(ji)構,負責(ze)企業的(de)日常經營管(guan)理(li)工(gong)作。經營管(guan)理(li)機(ji)構設(she)總經理(li)一名、副總經理(li)一名及(ji)其(qi)他高級管(guan)理(li)人(ren)員,其(qi)聘用辦法(fa)均由董事會任命,任期×年。

  第二十(shi)八條 總(zong)經理(li)的職責、權限:

  1.執行甲乙雙方所訂合同、章程及董事會決議;
  2.提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定招聘工作人員,并報董事會備案;
  3.制訂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對各職能部門布置、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
  5.對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購、成品銷售及專項協作合同和流動資金的借貸作出決定;
  6.審定職能部門制定的內外銷產品價格,并對價格作適當幅度的調整作出決定;
  7.代表企業接待重要的業務聯系單位人員、談判和簽署文件;
  8.主持企業行政會議,對行政會議的討論事項及決議負責執行;
  9.解決各職能部門向總經理請示的其他重大問題;
  10.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企業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業的審批或仲裁、調解會議;
  11.對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處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決定;
  12.其它由總經理負責的事項。

  第(di)二十九(jiu)條 副(fu)總經(jing)理職責(ze)、權限:

  1.協助總經理負責本企業的經營管理;
  2.總經理外出時,代替總經理行使職權;
  3.代表企業進行業務談判;
  4.處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關問題;
  5.其它應由副總經理(li)負責處理(li)的問題(ti)。

  第(di)九章(zhang)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shi)條(tiao) 合(he)作公(gong)司在籌建(jian)期(qi)間,董(dong)事會(hui)下設立(li)籌建(jian)處(chu)負責籌建(jian)工作。籌建(jian)處(chu)人(ren)員的(de)組成由董(dong)事會(hui)討(tao)論決定。籌建(jian)期(qi)間的(de)各項費用(yong)分年攤入生(sheng)產成本。

  第十章 勞動管(guan)理(li)、工(gong)會

  第三十一條 合作(zuo)公司職工的雇用(yong)、解雇、勞(lao)動工資、勞(lao)動紀律(lv)、勞(lao)保福利(li)等事項。除按“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lao)動管(guan)理規定”辦理外,根據(ju)董事會決議實行。

  第三十二(er)條(tiao) 合作(zuo)企業(ye)職工(gong)(gong)有權(quan)按照(zhao)《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工(gong)(gong)會(hui)(hui)法》和《中國(guo)工(gong)(gong)會(hui)(hui)章程》建(jian)立工(gong)(gong)會(hui)(hui)組織,開展工(gong)(gong)會(hui)(hui)活動。合作(zuo)企業(ye)積極支(zhi)持本企業(ye)的工(gong)(gong)會(hui)(hui)工(gong)(gong)作(zuo)。

  第十(shi)一章 生(sheng)產與銷售(shou)

  第三十三條(tiao) 合(he)作公司 計劃執行中在保證合(he)作公司一定的(de)經濟效益和外(wai)匯收支平衡的(de)前(qian)提下,可根據國內外(wai)市場情況予以合(he)理的(de)調整(zheng)。

  第三十四(si)條 進(jin)口(kou)原(yuan)材料(liao)采購對象,參(can)考乙方情(qing)報,研究其質量、規格、價格后,由正、副總經(jing)理商(shang)定,在國(guo)內能提供滿足需要(yao)的原(yuan)材料(liao)情(qing)況下,應優先在國(guo)內購買。其支付辦法,貨幣(bi)按照國(guo)內規定辦理。

  第三十(shi)五條 合作公司(si)生產(chan)的(de)對蝦(xia),鰻魚等水產(chan)品,通過中國出口商品檢(jian)驗(yan)局檢(jian)驗(yan)后,根據年度(du)出口計劃數(shu)由公司(si)直接出口,也(ye)可以參加廣交會對外成交出口銷售(shou)產(chan)品。

  第(di)三(san)十六條(tiao) 合(he)作(zuo)公(gong)司原則上規定,凡(fan)符合(he)出口(kou)標準的(de)產品全部(bu)出口(kou),確(que)保公(gong)司外匯收(shou)支平衡(heng)并(bing)積極(ji)創(chuang)匯。

  第三(san)十七條 本(ben)公(gong)司產品(pin)內銷部(bu)分由甲方負責,外銷部(bu)分由乙方負責,一(yi)切內外經銷事(shi)項均以(yi)公(gong)司名(ming)義出面(mian)。

  第三十(shi)八條 出口產品的(de)銷售價格和(he)(he)數量應(ying)考慮合(he)作公司(si)的(de)外匯收支(zhi)平衡和(he)(he)成本核算。隨著國際市場情況的(de)變(bian)化而加以(yi)及時調整。

  第三十九條 內銷產品按中(zhong)國政府(fu)規定的物(wu)價(jia)政策執(zhi)行,具(ju)體價(jia)格由總經(jing)理(li)決定,報主(zhu)管部門和(he)物(wu)價(jia)部門備案。外(wai)銷產品價(jia)格根據國際(ji)市場隨行就市或根據廣(guang)交會成交價(jia)由公司總經(jing)理(li)決定。

  第(di)十二章 財務、會計、審計

  第四十條 合作公司的會(hui)計(ji)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門有關規定(ding),結合本公司具體情(qing)況經董事(shi)會(hui)通過(guo)制定(ding)的會(hui)計(ji)制度,付諸實行。

  第(di)四十一條(tiao) 公(gong)司各類報(bao)(bao)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雙方報(bao)(bao)告,年(nian)終報(bao)(bao)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gong)司委托(tuo)在中國注冊的會(hui)計師審核。各類報(bao)(bao)表均報(bao)(bao)主管部(bu)門(men)、統計部(bu)門(men)及其有(you)關部(bu)門(men)備案(an)。

  第四十二(er)條(tiao) 公司(si)采(cai)用借貸記(ji)(ji)帳法記(ji)(ji)帳,用中文書(shu)寫,會計(ji)報表以(yi)人(ren)(ren)民(min)幣為記(ji)(ji)帳本(ben)位幣,其(qi)它貨(huo)幣屬于合(he)作投資(zi)的均以(yi)中國銀行外匯牌(pai)價(jia)換算。屬于貿易往來的按貿易匯價(jia)結(jie)算,外匯往來按《中華人(ren)(ren)民(min)共(gong)和(he)國外匯管理(li)暫行條(tiao)例》辦理(li)。

  第(di)四十三條(tiao) 合作(zuo)公司的財(cai)務審計,聘請在中(zhong)國(guo)注(zhu)冊的會(hui)計師(shi)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hui)和總(zong)經理。

  第(di)四(si)十四(si)條 合(he)作(zuo)公司在中國銀行(xing)××分行(xing)開設人民幣和(he)外(wai)幣帳戶。

  第十三章 稅收、利(li)潤和(he)虧損(sun)

  第四十五(wu)條(tiao) 合作(zuo)公司按(an)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和國稅法條(tiao)例規定交納各種(zhong)稅金,并(bing)參(can)照《關于中(zhong)外合作(zuo)經(jing)營項(xiang)目進出口貨物的監管(guan)和免稅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收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所得(de)稅甲(jia)乙雙方分別繳納。甲(jia)方按(an)(an)國家有關(guan)(guan)規定(ding)(ding)上交,乙方按(an)(an)國務院關(guan)(guan)于華(hua)僑投資(zi)優(you)惠的(de)暫行(xing)規定(ding)(ding)執行(xing)。

  第四十七(qi)條 合作(zuo)公司在扣除由(you)董事會確定(ding)提留的(de)儲備資金、職工福利資金、獎勵(li)資金、企業發(fa)展基金和納稅后,余(yu)下的(de)凈(jing)利潤甲乙雙(shuang)方對等分成(cheng)。

  第四十(shi)八條(tiao) 乙方所得的凈利潤匯往國外(wai)時,按“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外(wai)匯管理(li)條(tiao)例”的有(you)關規定辦理(li)。

  第四(si)十九條 公司發生(sheng)虧損時,經董事會(hui)會(hui)議(yi)討論通過,可用儲(chu)備基金彌補(bu),或按對等(deng)比例承擔虧損責(ze)任(ren)。

  第(di)十四章 合同的審批、生效、延長和終(zhong)止

  第五十條 本公司合作期限定為××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經營的有關規定申請批準。然后,合
第五十一條(tiao) 合(he)作期(qi)滿前六個(ge)月(yue),如雙方愿意繼續合(he)作,可申請并經(jing)上級批(pi)準(zhun)機關批(pi)準(zhun)后延長合(he)作期(qi)。

  第五十二條 在合作期內,出現下(xia)列情(qing)況可提前終止本合同,解散(san)合作企業:

  1.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2.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時;
  4.公(gong)司未達(da)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zhan)前途,公(gong)司的合同、章(zhang)程所規定的其它解散(san)因素已(yi)經出(chu)現(xian)時。

  經雙方作出(chu)(chu)最大(da)努力不(bu)可挽回時,由董事會(hui)提出(chu)(chu)解散申請書,報審批(pi)機關(guan)批(pi)準后,提前終止(zhi)合作企(qi)業。

  屬于本條第二款情況解散合(he)作(zuo)企(qi)(qi)業(ye)時,不履(lv)行(xing)合(he)作(zuo)企(qi)(qi)業(ye)合(he)同、章程規定的(de)義務一(yi)方(fang),應對合(he)作(zuo)企(qi)(qi)業(ye)由造成的(de)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shi)三條(tiao) 此合作期(qi)未滿(man),公司解散(san)時,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償(chang)還(huan)債務后的(de)剩余(yu)(yu)資產支付(fu)職工一定(ding)的(de)安(an)置費,余(yu)(yu)下部分雙方對等分配(pei),對于剩余(yu)(yu)財產超過注冊(ce)資本的(de)增值(zhi)部分視同利潤,應依法(fa)交納所(suo)得稅后對等分成。

  第五十四條 合(he)作期滿(man)本(ben)合(he)同自動(dong)失效,合(he)作公司所有資產不附任何條件歸甲方所有,不再另行清(qing)算。

  第五(wu)十五(wu)條 公司解(jie)散(san)或終止時,各項帳冊及文件應(ying)由(you)甲方保(bao)存(cun)。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gai)

  第五十六(liu)條 對本合(he)同及其附件的修(xiu)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shu)面協議(yi),并報(bao)原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

  第十六章 保險

  第五(wu)十七(qi)條 公司(si)(si)的各項(xiang)保險均應向中(zhong)國(guo)人民保險公司(si)(si)××支(zhi)公司(si)(si)辦(ban)理。

  第十七(qi)章 商標

  第五十(shi)八條 經甲乙雙方(fang)共同商定,本公司所產對蝦采用(yong)“××”牌商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bu)門注冊后(hou)使用(yong)。

  第十八(ba)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tong)的訂(ding)立、效力、解(jie)散、履行和爭(zheng)議的解(jie)決,均受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九章 爭(zheng)議(yi)的解決

  第六十條 因執行本合同所(suo)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qie)爭(zheng)議(yi),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jie)決;如協商不(bu)能解(jie)決時,提交(jiao)仲裁(cai)機關解(jie)決。

  第六十一(yi)條(tiao) 仲裁(cai)(cai)(cai)地點設在北京,由中國國際(ji)貿易促(cu)進(jin)委(wei)員(yuan)會對(dui)外經濟貿易仲裁(cai)(cai)(cai)委(wei)員(yuan)會按該會仲裁(cai)(cai)(cai)程序(xu)暫行規則(ze)進(jin)行仲裁(cai)(cai)(cai)。

  第六(liu)十(shi)二條仲裁決定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shu)力。

  第六十三條 仲裁費用(yong)由(you)敗(bai)訴方承(cheng)擔。

  第六十(shi)四條(tiao) 在(zai)仲(zhong)裁過程中,除(chu)雙方有爭議的正在(zai)進行(xing)仲(zhong)裁的部分(fen)外,合同的其它內容(rong)應繼續(xu)履行(xing)。

  第二十章 其它

  第(di)六十五條 本(ben)合同由雙(shuang)方(fang)代表簽字(zi)后(hou),向(xiang)上級審(shen)批(pi)機關報批(pi),獲得批(pi)準(zhun)后(hou),即及時通(tong)知乙方(fang)。

  第六(liu)十六(liu)條 本(ben)合同(tong)附件為本(ben)合同(tong)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tong)有同(tong)等(deng)效力。

  第六(liu)十(shi)七條 為(wei)保證(zheng)本合(he)同的履行,甲乙各方應(ying)相互提(ti)供(gong)履約的銀行擔保書(shu)。

  第六十八條 對(dui)在合(he)同執行中(zhong),任何一(yi)方有(you)違約而引(yin)起的經濟損失,另(ling)一(yi)方有(you)權(quan)向(xiang)中(zhong)國(guo)法院起訴,對(dui)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全(quan)額賠償。

  第六(liu)十九條 公司發(fa)生(sheng)不可抗(kang)力及(ji)其它嚴重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xing)時,公司總經理應盡快將(jiang)(jiang)發(fa)生(sheng)的(de)情況(kuang)以電報通知乙方(fang),并在(zai)半月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jiang)(jiang)有關當局(ju)顯示的(de)證明(ming)文件提交對方(fang)確認。

  第七十條 公司地址:××××

  第七十(shi)一條 甲、乙雙方的法定(ding)地址(zhi)及(ji)發往函電按下列報發對(dui)方:

  甲方:××××
  法定地址:××××
        電話:××

  乙方:××××
  法定地址:××××
        電話:××
  專用電訊:××
  電掛:××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wen)書寫一(yi)式五份,由甲方執二份,乙(yi)方執一(yi)份,主管(guan)及審(shen)批機關各執一(yi)份。

  第二十一章(zhang) 附件

  附件一

  根據合同第十八條,雙方達成如(ru)下(xia)協議:

  在(zai)性、價(jia)比(bi)同等的條(tiao)件下,可以優(you)先(xian)考慮購買×方(fang)提供的設(she)備,同時要符合下列條(tiao)件:

  1.×方提供(gong)的(de)生產(chan)設備必(bi)須是整套、全(quan)新、具有目前(qian)國際先進水(shui)平的(de)。如果因提供(gong)的(de)技(ji)術和設備陳舊(jiu)、落后,造成的(de)損(sun)失應由×方負責賠償(chang);

  2.上述設(she)備(bei)應有×年保(bao)用期,在保(bao)用期內發(fa)生設(she)備(bei)質(zhi)量問題影(ying)響(xiang)生產或(huo)達不到生產效率,由×方負責調換和維修;

  3.×方必須提(ti)供設備(bei)需(xu)帶兩(liang)年的備(bei)品(pin)配件和全套技術資料;

  4.×方負責派遣技術(shu)人員來公司(si)指導(dao)安裝、試車(che)并達到正常生(sheng)產的要求;

  5.在收到
6.安裝(zhuang)和試車應爭(zheng)取(qu)在(zai)一個(ge)月(yue)內完(wan)成(cheng);

  7.設備發運(yun)時(shi),×方必須附帶不(bu)少于試車生產的原材料;

  8.×方派(pai)遣到(dao)××的技術人員工資,往(wang)返費用(yong)和在××的住(zhu)宿交(jiao)通由合(he)作(zuo)公司負責,以總額不超(chao)過××元(yuan)為限。

  附件二

  根據合同第三十一(yi)條雙方達成(cheng)如下協議(yi):

  1.合作(zuo)公(gong)(gong)司職(zhi)工(gong)的平均工(gong)資暫定每(mei)人每(mei)月人民幣××元。視以(yi)后公(gong)(gong)司發展(zhan)結合國內情(qing)況,由董(dong)事會決定對(dui)本公(gong)(gong)司職(zhi)工(gong)逐(zhu)年適(shi)當增加工(gong)資。

  2.公司(si)職工(gong)的工(gong)資水平,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de)的原則,視其(qi)生產(chan)效益和實際表現,由公司(si)總經理平衡(heng)。

  3.董(dong)事會(hui)聘用的公司高級職員工資,由董(dong)事會(hui)協商。

  4.生(sheng)產過(guo)程中,可以承包給班組或個人的項目應予承包,由公司與(yu)其簽訂承包合同(tong)。根(gen)據生(sheng)產發展情況(kuang),應每(mei)年調整一次承包合同(tong)。

  附件三

  根據合(he)同第三十八(ba)條,雙(shuang)方(fang)達到如下協議:

  1.出口產品的銷(xiao)售價格:公司自銷(xiao)價為(wei)國(guo)際市場(chang)(chang)實(shi)際銷(xiao)售價,并隨(sui)著國(guo)際市場(chang)(chang)情況的變化而上下(xia)浮動。

  2.出(chu)口產品每三個月交貨付款,其(qi)交付款辦(ban)法另訂協(xie)議(yi)規定。

 


 

日期:2005-8-25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