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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ia.org.cn 2010-4-29 15:20:28 來源(yuan):國家旅(lv)游局
GF—2010--2403
團隊國內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國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di)區旅游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fan)文本由國家旅(lv)游局和(he)國家工商行政(zheng)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fan)圍內推行使用(yong)。
團(tuan)隊國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lv)游者(zhe):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lv)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yi)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xing)社,指取(qu)得(de)《旅行社業務經營(ying)許可證》和《企業法(fa)人營(ying)業執照(zhao)》、經營(ying)旅游業務的(de)企業法(fa)人(ren)。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pai)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lv)游目的地(di)地(di)接旅(lv)行(xing)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ling)行付費(fei)項目的費(fei)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fei)合同(tong)約定(ding)活(huo)動(dong)項(xiang)目所(suo)需的費用、自行安(an)排活動期間(jian)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dan)不限于(yu)交通(tong)工具上(shang)的非免費(fei)餐飲(yin)費(fei)、行李超重費(fei),住(zhu)宿期(qi)間的洗(xi)衣、電話、飲(yin)料及酒類費(fei),個(ge)人(ren)娛樂費(fei)用,個(ge)人(ren)傷病(bing)醫療費(fei),尋(xun)找個(ge)人(ren)遺失物品的費(fei)用及報酬,個(ge)人(ren)原因造成的賠償費(fei)用。
5、購物場所(suo),指《旅游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安排(pai)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qi)間,指《旅(lv)游行程(cheng)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ren)保險,指(zhi)以旅(lv)行社因其(qi)組(zu)織(zhi)的(de)旅(lv)游活動對旅(lv)游者和(he)受其(qi)委派并為(wei)旅(lv)游者提供服務的(de)人(ren)員依(yi)法應當承擔的(de)賠(pei)償責任為(wei)保險(xian)標的(de)的(de)保險(xian)。
9、旅游者投(tou)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lv)游者自(zi)己購買(mai)或(huo)者通過旅(lv)行社(she)、航空機票(piao)代(dai)理(li)點(dian)、景區等保險(xian)代(dai)理(li)機構購買(mai)的以(yi)旅(lv)行期(qi)間自(zi)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huo)者有(you)關利益為保險(xian)標(biao)的的短期(qi)保險(xian),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yi)外(wai)(wai)險(xian)、旅(lv)游意(yi)外(wai)(wai)險(xian)、緊急救援保險(xian)、特殊項目意(yi)外(wai)(wai)險(xian)。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you)于低于成團人數,旅(lv)行社征得旅(lv)游者書面同(tong)意(yi),在出(chu)發前將旅(lv)游者轉至其他(ta)旅(lv)行社所組的國內(nei)旅(lv)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bao)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zhi)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zhi)通過調休(xiu)將春節、“十一”等(deng)3天(tian)法定節日(ri)與前(qian)后公(gong)休日(ri)相連形成通常(chang)為7天(tian)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lv)游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an)排及其標準(zhun)(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she)統一安排的(de)(de)游(you)(you)覽(lan)項目(mu)的(de)(de)具體內(nei)容及時間(明確旅游(you)(you)線路內(nei)容包括景(jing)區(qu)點及游(you)(you)覽(lan)項目(mu)名稱等,景(jing)區(qu)點停留的(de)(de)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ling)行(xing)付費(fei)項目(如有安排,旅(lv)行社應當在(zai)簽約(yue)時向(xiang)旅(lv)游者提(ti)供《另(ling)行付費項目表》,列(lie)明另行(xing)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jia)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dao)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ren)后作為本合同(tong)的(de)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yong)語須(xu)準(zhun)確清(qing)晰,在表(biao)明服務(wu)標準(zhun)用(yong)語中不(bu)應當出現“準(zhun)×星級”、“豪華”、“僅(jin)供(gong)參考(kao)”、“以(yi)××為準(zhun)”、“與××同級”等不(bu)確定性用(yong)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xing)程單》和《另行付(fu)費項(xiang)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cheng)部(bu)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tong)效(xiao)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shuang)方當事人簽(qian)字或者蓋(gai)章之日(ri)起(qi)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zai)出團前如(ru)實告知具體(ti)行程安排和有(you)關(guan)具體(ti)事項,具體(ti)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fa)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fa)規、規章的規定投(tou)保(bao)旅行(xing)社(she)責任保(bao)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fu)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和參加另行(xing)付費項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游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采用拼團(tuan)方式(shi)出團(tuan)的,簽訂合同(tong)的旅行社仍(reng)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wu)。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yao)求旅行社(she)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pin)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fei)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tian)寫《旅游報(bao)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并(bing)對所填(tian)的(de)內容承擔責(ze)任(ren),如(ru)實(shi)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de)與旅游活動(dong)相關(guan)的(de)個(ge)人健(jian)康信息,所提供的聯(lian)系方(fang)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ji)時聯(lian)系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按照合(he)同(tong)約定隨團完成(cheng)旅游行(xing)程,配合(he)導游人員的統一(yi)管(guan)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shi)防止損(sun)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he)地方的法律法規和(he)有關規定(ding),不(bu)在旅游(you)行程中從事違(wei)法(fa)活(huo)動,不(bu)參與色情、賭博和(he)涉毒(du)活動;
5、遵守公(gong)共秩序和社會(hui)公(gong)德,尊重當地的民(min)族風(feng)俗習慣(guan);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ge),舉止(zhi)文明,不(bu)在景(jing)觀(guan)、建筑上亂刻(ke)亂畫,不(bu)隨(sui)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zi)己的(de)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xing)程中發(fa)生(sheng)糾紛,應(ying)當本著平等(deng)協商(shang)的(de)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de)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deng)行(xing)為拖延行(xing)程或者脫團;
8、自行(xing)安排活動期間,應當(dang)在(zai)自己(ji)能夠(gou)控制風險(xian)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ji)的安全負責;
9、在(zai)合法權(quan)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you)效的(de)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yi)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yi)外(wai)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qu)消行程(cheng)或者延期出行。取(qu)消行程(cheng)的,旅(lv)行社(she)向旅(lv)游者全額退還旅(lv)游費用。已(yi)發(fa)生旅游費用的,應當(dang)由雙方(fang)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xing)程中遇(yu)到(dao)不可抗力(li)導致無法繼續(xu)履行合同的(de),旅(lv)行社按本條(tiao)第2款(kuan)的(de)約(yue)定(ding)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de)旅(lv)游(you)費用退還旅(lv)游(you)者,增加的(de)旅(lv)游(you)費用,應當由雙方(fang)協(xie)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xing)程(cheng)中遇到(dao)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fu)合出(chu)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xing)社可(ke)以在保(bao)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biao)準不降(jiang)低(di)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yan)(yan)期出團(tuan)和改(gai)變線路(lu)出團(tuan):旅(lv)行社經征得旅(lv)游者(zhe)書面(mian)同(tong)意,可以(yi)延(yan)(yan)期出團(tuan)或(huo)者(zhe)改(gai)變其(qi)他線路(lu)出團(tuan),需要(yao)時(shi)可以(yi)重新簽訂旅(lv)游合同(tong),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cheng)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she)予以(yi)退還。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qi)出團和改變(bian)旅游(you)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wei)按(an)約(yue)定時間(jian)到達約(yue)定集合出發地點(dian),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yi)內(nei)(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shi),旅(lv)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cuo)施防止損失擴大(da),否則應當就(jiu)擴大(da)的損失承擔責(ze)任(ren)。
7、旅(lv)行(xing)(xing)社委托的第(di)三(san)方違(wei)反(fan)本合(he)同約(yue)定(ding),視同旅(lv)行(xing)(xing)社違(wei)約(yue),旅(lv)行(xing)(xing)社應當按照(zhao)本合(he)同約(yue)定(ding)承(cheng)擔違(wei)約(yue)責任。
第十七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7日以(yi)內(含第7日,下同)提(ti)出解除合同的,應(ying)當按(an)下列標準(zhun)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sun)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shi)費不足以賠(pei)償旅(lv)行社(she)的(de)實(shi)際(ji)損(sun)失,旅(lv)游者應(ying)(ying)當按實(shi)際(ji)損(sun)失對旅(lv)行社(she)予(yu)以賠(pei)償,但最高額(e)不應(ying)(ying)當超過旅(lv)游費用(yong)總額(e)。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能(neng)按照本合(he)同(tong)約(yue)定的(de)(de)時間足額(e)支付旅(lv)游(you)費用的(de)(de),旅(lv)行社有權解除合(he)同(tong),并要求旅(lv)游(you)者承擔旅(lv)行社的(de)(de)業務損失費。
3、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fen)時,旅(lv)游者應(ying)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sun)失擴(kuo)大(da),否則(ze)應(ying)當就擴(kuo)大(da)的損(sun)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于(yu)第三方侵害等(deng)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 旅(lv)游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二十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成團人數(shu)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shu): 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旅行社出(chu)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
旅游者行前退團,旅游者應當支付旅行社(she)的(de)業(ye)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zong)額的(de)百分比 |
旅行社取消出團,旅行社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
出發前 日(ri)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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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前(qian) 日至(zhi)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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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chu)發前(qian) 日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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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前 日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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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chu)發前 日(ri)至(zhi)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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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ta)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yi),經旅游(you)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gai)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you) 編: 郵 編:
電子信(xin)箱: 電(dian)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yue) 日簽(qian)約日期(qi):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dian):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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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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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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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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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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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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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狀況 |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 ||||||||||||||
其他(ta)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que)認(ren)簽(qian)名(ming)(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 |||||||||||||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 ||||||||||||||
服務網點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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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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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帶團號的(de)《旅游行程安排單》
旅游(you)者(zhe):(代表人簽字) 旅行(xing)社:(蓋(gai)章)
經辦人:(簽(qian)字)
年 月 日
日期:2010-4-29 15:20:28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