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復習指導之行政處罰法 //cciia.org.cn 2009-4-17 2009年國家司(si)法(fa)考試復習指導之行政處罰法(fa)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處罰(fa)法的概念(nian)】
行(xing)(xing)政(zheng)(zheng)處(chu)罰(fa)(fa)(fa)法(fa)(fa)是國家關(guan)于設定和(he)實施(shi)姓(xing)衡處(chu)罰(fa)(fa)(fa)法(fa)(fa)律規范(fan)的(de)總稱,所(suo)有調整(zheng)行(xing)(xing)政(zheng)(zheng)處(chu)罰(fa)(fa)(fa)設定和(he)實施(shi)中(zhong)發生的(de)社會關(guan)系的(de)法(fa)(fa)律規范(fan)都屬于行(xing)(xing)政(zheng)(zheng)處(chu)罰(fa)(fa)(fa)法(fa)(fa)的(de)范(fan)疇,行(xing)(xing)政(zheng)(zheng)處(chu)罰(fa)(fa)(fa)法(fa)(fa)的(de)表現形式是法(fa)(fa)律、行(xing)(xing)政(zheng)(zheng)法(fa)(fa)規、地方性法(fa)(fa)規和(he)行(xing)(xing)政(zheng)(zheng)規章,除上述形式以(yi)外的(de)其他規范(fan)性文件不得(de)規定行(xing)(xing)政(zheng)(zheng)處(chu)罰(fa)(fa)(fa)。
【行政處罰(fa)的原(yuan)則(ze)】
1、處(chu)(chu)(chu)罰(fa)(fa)法(fa)(fa)(fa)(fa)(fa)(fa)定(ding)原(yuan)則(ze)。公民、法(fa)(fa)(fa)(fa)(fa)(fa)人或者其他組織的(de)行(xing)為,只有(you)法(fa)(fa)(fa)(fa)(fa)(fa)律明(ming)文規定(ding)應予(yu)以行(xing)政(zheng)處(chu)(chu)(chu)罰(fa)(fa)的(de)才受(shou)處(chu)(chu)(chu)罰(fa)(fa)否(fou)則(ze)不受(shou)處(chu)(chu)(chu)罰(fa)(fa)。行(xing)政(zheng)處(chu)(chu)(chu)罰(fa)(fa)設定(ding)權職能(neng)由(you)法(fa)(fa)(fa)(fa)(fa)(fa)律規定(ding)的(de)國家機關在法(fa)(fa)(fa)(fa)(fa)(fa)定(ding)職權范圍(wei)內(nei)行(xing)使。行(xing)政(zheng)處(chu)(chu)(chu)罰(fa)(fa)的(de)適(shi)(shi)用必須(xu)嚴格依照有(you)關行(xing)政(zheng)違法(fa)(fa)(fa)(fa)(fa)(fa)構(gou)成的(de)實(shi)體法(fa)(fa)(fa)(fa)(fa)(fa)和適(shi)(shi)用行(xing)政(zheng)處(chu)(chu)(chu)罰(fa)(fa)的(de)程(cheng)序法(fa)(fa)(fa)(fa)(fa)(fa)進行(xing)否(fou)則(ze)行(xing)政(zheng)處(chu)(chu)(chu)罰(fa)(fa)無(wu)效。沒有(you)法(fa)(fa)(fa)(fa)(fa)(fa)定(ding)依據或者不遵守法(fa)(fa)(fa)(fa)(fa)(fa)定(ding)程(cheng)序的(de),行(xing)政(zheng)處(chu)(chu)(chu)罰(fa)(fa)無(wu)效。
2、公(gong)(gong)正公(gong)(gong)開(kai)的(de)原(yuan)則。設(she)定(ding)和實(shi)施行政(zheng)處(chu)罰必(bi)須以(yi)事(shi)(shi)實(shi)為(wei)(wei)依(yi)據(ju),與違法行為(wei)(wei)的(de)事(shi)(shi)實(shi)、性質、情(qing)節以(yi)及社會危害程度相(xiang)當。對(dui)違法行為(wei)(wei)給予行政(zheng)處(chu)罰的(de)規定(ding)必(bi)須公(gong)(gong)布;未經公(gong)(gong)布的(de),不得作為(wei)(wei)行政(zheng)處(chu)罰的(de)依(yi)據(ju)。
3、處(chu)罰與(yu)教育(yu)(yu)相結合(he)的原則。實施行政處(chu)罰,糾正違法(fa)(fa)行為(wei),應當(dang)堅持(chi)處(chu)罰與(yu)教育(yu)(yu)相結合(he),教育(yu)(yu)公民、法(fa)(fa)人或(huo)者其他組織自覺(jue)守法(fa)(fa)。
4、保障當事人程(cheng)序(xu)權利原(yuan)則。公民、法人或(huo)者(zhe)(zhe)其他組織對行政(zheng)機關所給予的(de)(de)行政(zheng)處罰(fa),享有陳(chen)述(shu)權、申(shen)辯(bian)權;對行政(zheng)處罰(fa)不服(fu)的(de)(de),有權依法申(shen)請行政(zheng)復(fu)議(yi)或(huo)者(zhe)(zhe)提起行政(zheng)訴訟。
【行政(zheng)處罰(fa)的種類】
行(xing)(xing)政(zheng)處(chu)罰的種類:警(jing)告(gao);罰款;沒(mei)收違法(fa)(fa)所得(de)、沒(mei)收非法(fa)(fa)財物(wu);責令停產停業;暫(zan)扣或(huo)者(zhe)吊銷許可證(zheng)、暫(zan)扣或(huo)者(zhe)吊銷執照;行(xing)(xing)政(zheng)拘(ju)留;法(fa)(fa)律、行(xing)(xing)政(zheng)法(fa)(fa)規規定的其他行(xing)(xing)政(zheng)處(chu)罰
【行政處罰的設定】
法律 |
各種行政處罰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專屬權 |
行政法規 |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各種行政處罰 |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
地方性法規 |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
部門規章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的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
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
地方規章 |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
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1、行政主管機關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綜合執法制度)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條件是:該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在法定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特征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管轄】
1、級別管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地域管轄。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有權行政機關管轄,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現的行為人居住地的有權行政機關管轄,應當遵從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指定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受處罰案件的權限劃分。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除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的適用】
1、責令改正。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重復處罰。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3、裁量情節。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4、處罰的折抵。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5、追究時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訴時效是六個月 ,在六個月內未被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一般規則】
1、必須查明違法事實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基本要求是:先查證,后處罰。有違法事實,但是事實不清尚有疑義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了解權、陳述和申辯權、聽證權和其他權利。
【簡易程序】
1、適用條件。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執法人員的權力和義務。主要權力是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并依照法律規定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義務是當場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權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的各種程序權利,要求執法人員依建議程序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利對處罰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主要義務是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一般程序】
1.行政調查。除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決定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保證當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權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聽證程序】
1、舉行聽證的條件。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2、聽證回的進行程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3、處罰決定的作出。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一般程序的規定,作出決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1、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罰款的收繳。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3、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