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1-29 12:33:13 法治日報——法制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為了防范支付風險,加強監管和監測客戶備付金,嚴防資金被挪用或洗錢等不法行為發生,中國人民銀行修訂2013年施行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于近日發布新規即《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日終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央行開立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辦法》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萬億備付金被監管
對于普通大眾來說,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就是微信支付中的零錢,或是支付寶中已付貨款的資金。按照《辦法》的解釋,所謂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少軍說,非銀支付機構絕不只是微信等幾家,央行曾對200多家支付機構發了牌照。絕大多數非銀機構服務的對象是特定范圍的客戶。單個客戶的備付金有限,但所有客戶的備付金加起來,就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如果任由各支付機構以自己名義分散存放,風險隱患巨大。
事實上,《辦法》發布之前,央行一直在積極推行備付金專戶專存的工作。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人民銀行已于2019年1月14日組織非銀行支付機構完成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工作。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末,非金融機構存款(支付機構交存央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款)近1.77萬億元。
非銀行支付機構早有客戶備用金挪用爆雷先例。據投融資專家阮萬錦律師介紹,2017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曾集中公布一批支付機構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的事件,其中湖南星廣傳媒有限公司因挪用、占用備付金2363余萬元,造成備付金資金缺口超2355萬元。
被點名的支付機構還包括: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廣東益民旅游休閑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西安銀信商通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安易聯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廣西支付通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等。上述7家支付機構合計挪用占用備付金近20億元。
“隨著支付機構數量的快速增長,資金規模日益增大,挪用等不法行為的發生,催使監管部門出臺規章,規范化、嚴監管、強服務,成為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及愿景。”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說。
構建三方監管框架
央行負責人稱,與原規章相比,《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三是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范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四是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于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五是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
在楊兆全看來,《辦法》明確了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三方管理職責,形成了三方監管制度體系。
阮萬錦說,非銀行支付機構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1個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的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并開展檢查。
劉少軍認為,清算機構的作用在“幕后”,客戶感覺不到,但所有的支付、結算,都要通過清算機構進行。在備付金監管中,清算機構負責對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私自挪用、洗錢等相關風險。
備付金銀行對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優化了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特定業務對應的是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對這部分資金明確設立相應的賬戶。根據《辦法》,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是指非銀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跨境外匯支付等特定業務時,已從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付出或者尚未向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歸集的待付資金。
據介紹,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1家銀行,再開1個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備用賬戶;從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在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2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可開立1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強化各方法律責任
對備付金嚴格監管體現在整個《辦法》中,在“監督管理及罰則”中相關規定最為集中。
例如,對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和特定業務銀行違反備付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約談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據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再如,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戶備付金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還明確不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或變相從事備付金業務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相關業務,并依據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同時規定了阻礙、干擾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備付金檢查行為的處罰,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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