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8月25日電(見習記者劉家墉)8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案結事了政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下稱《規則》)。最高檢第七檢察廳副廳長張步洪在發布會上表示,為做好《規則》新舊銜接工作,已研究明確了相應的適用規則。
張步洪表示,《規則》總體上屬于程序規范,按照“程序從新”的原則,修訂后的《規則》施行后,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應當適用修訂后的《規則》。
“關于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辦結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適用修訂后的《規則》規定繼續辦理,依照2016年《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張步洪告訴記者,修訂后的《規則》施行后,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在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辦結的行政賠償監督案件,由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照《規則》繼續辦理。
同時,修訂后的《規則》施行后,行政訴訟監督法律文書不能再引用2016年《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和2013年《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條文。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檢已研究制定與修訂后《規則》相配套的法律文書,將盡快公布。”張步洪說。
另外,張步洪透露,修訂后《規則》規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賠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由行政檢察部門辦理。而這類案件原由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與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合署辦公)統一辦理。他表示,改變承辦部門,一方面考慮到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后,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與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合署辦公,為體現受理與辦理相分離的原則,客觀上需要對職能作出調整。“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調整承辦部門后,辦理行政賠償監督案件,適用修訂后的《規則》規定,不再適用《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張步洪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