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訊(記者周蔚)6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黃河保護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楊志今委員認為,相比一審稿,二審稿在生態保護和修復方面,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規定要建立健全黃河保護省級協調工作機制,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職責,并根據黃河上中下游的不同特點,加大了對黃河支流和支流源頭、水源涵養區的保護力度,加強了對中游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支流源頭區的水土流失預防,強化了黃河入海口整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等。
為增強黃河保護的靈活性與剛性,李銳委員建議,統籌考慮沿黃九省區經濟水平、用水需求、發展亟須等因素,在草案中明確差異化水資源調控制度,保障西北嚴重缺水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并對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黃河保護治理職責進一步明確,在強化流域管理的同時,更加科學清晰地劃分流域管理機構與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事權邊界。
田紅旗委員提出,在黃河上游尤其是四川流域河岸線保護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當中,涉及農業、林草、水利、土地等多個部門,為避免各部門權責劃分不清導致責任落空或重疊管理,應由黃河保護法確定各部門在黃河上游河岸線保護工作中的權責界限。同時,應增加各部門對各自權責范圍內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作出明確的懲處規定,避免產生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等現象。
草案第72條第2款規定,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固體廢物收集處理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設施正常運行……近年來,沿黃河各地一大批城鎮污水處理項目陸續上馬,黃河干支流水質得到改善,總體效果是好的。但是,不少地方也出現了處理能力閑置的現象。張春賢副委員長提出,去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十四五”黃河流域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實施方案,里面一些行之有效的普遍性政策、機制、制度可以予以吸收。他建議:將第72條第2款的前半句修改為“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學謀劃、統籌推進,因地制宜、補齊短板,政府主導、多元共治,系統推進污水、固體廢物收集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技術革新和運營管理,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既注重防止重復建設造成浪費,又著力推動解決排放標準不高、處理工藝落后、運營模式不佳等問題。
草案第116條第2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鮮鐵可委員認為,這里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指向不明確,建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條、環境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將該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相關損失和費用”。鄧秀新委員也建議指明人民檢察院的責任,即相關部門或者組織未履行請求侵權人修復賠償等責任時,人民檢察院承擔起訴訟責任。
陳國民委員則建議增加行政公益訴訟的內容。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