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2-9-1 8:57:20 法治日報--法治網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8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普遍認為,修訂草案三審稿從農產品產地、生產過程、銷售流通過程、監管部門職責、協作機制等方面和食品安全法作密切銜接,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全過程監管,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議修改完善后審議通過。
配備公益訴訟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僅涉及國家糧食安全,更是保障著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分組審議中,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農產品作為國計民生的必需品,理應配備公益訴訟制度,建議增設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制度。
陳國民委員指出,近年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辦理了一系列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促進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保護農產品產地,規范農產品生產,整治農產品包裝、標識和銷售中的違法行為,取得積極成效。司法實踐表明,有必要通過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銜接協同增強法律的供給和法律保障。
對此,陳國民建議在修訂草案三審稿第六章中增加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監督職責中,對于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殷方龍委員對此表示認同,他注意到,修訂草案三審稿在“監督管理”一章中,主要明確了各級政府的監督責任,同時明確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投訴舉報,但是沒有明確有關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在環境保護法中,法律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而且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組織是重要的監督力量,公益訴訟是提高監督效能的重要方式。”為加強對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殷方龍建議參照環境保護法,增加社會組織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形成更加有力的監督體系。
強化落實主體責任
修訂草案三審稿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規定了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約談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但周敏委員注意到,修訂草案三審稿中并未明確規定如果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沒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該怎么辦,這就可能導致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能按照法律責任一章的規定來追究其法律責任。建議應對約談后沒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規定相關的懲處措施。
全國人大代表崔榮華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個別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違法不究的情況,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自身不按照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工作職責,修法的效果就沒有辦法實現。因此,建議建立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內容,落實主體責任,更好地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擴充評估專家范圍
修訂草案三審稿第十四條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醫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建議增加“化工”方面的專家。因為目前我國已成為全世界生產農藥和出口農藥最多的國家,國家應對農藥的生產企業和其他生產有毒有害產品的化工企業對周邊農產品的影響進行評估,要有專業人士對這些生產廠家對農產品的直接影響進行監測、研究評估和監督。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龍翔建議在第十四條第三款中明確加入“法律方面的專家”。因為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既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也是一項政策性和規范性較強的工作,此項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理應有法律專家參與,法律專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與風險的判斷,應當予以重視。
日期:2022-9-1 8:57:20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