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0-7-23 10:14:07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為規范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業破產案件審判工作順利進行,近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企業破產管理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管理人分級、案件分類管理、管理人的指定,建立管理人資格準入、考評和淘汰機制,充分發揮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積極作用。
《辦法》明確,破產管理人名冊由省高級法院統一編制,全省各級法院共同使用,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不再單獨編制管理人名冊。建立破產案件分類制度及管理人分級制度,根據案件疑難復雜程度、影響范圍、債務人財產以及債務人、債權人狀況等因素,將其分為重大破產案件、普通破產案件、簡易破產案件三類,編入管理人名冊中的一級管理人可以擔任本辦法規定的三類破產案件的管理人,二級管理人可以擔任除重大破產案件之外的其他兩類破產案件的管理人,三級管理人一般只能擔任簡易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同時,確定了分類指定管理人的具體規則,如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及重大破產案件要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對管理人的變更情形、考核及調整管理人報酬進行了具體規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每三年對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管理人進行綜合考核。確定管理人報酬的有關程序和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確定。
《辦法》的制定出臺,是青海法院解決破產管理人實踐中存在問題,完善管理人制度,監督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優化了管理人的結構,改進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廓清了管理人職權范圍及責任承擔;另一方面促進管理人隊伍的有序發展,確保破產管理人審慎履職,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依法辦理企業破產案件。為企業市場化破產創造良好司法環境,有助于破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
日期:2020-7-23 10:14: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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