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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歲男孩騎ofo共享單車車禍身亡巨額索賠案

    cciia.org.cn  2020-6-15 7:26:24  人民法院報


      6月12日上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未滿12歲男孩小高騎行ofo共享單車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拜克洛克公司)應支付兩原告小高父母賠償款6.7萬余元,駁回兩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據悉,本案由靜安區法院副院長丁德宏擔任審判長。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讀小學四年級的小高(歿年10歲)與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時,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一輛ofo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

      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他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發生碰撞后,小高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碾壓,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小高的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于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后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同年7月,小高的父母訴至靜安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后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王某的全部責任,兩原告撤回對王某的起訴)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賠付經濟損失共計860余萬元。

      靜安區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小高與肇事機動車方之間是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與拜克洛克公司之間是生命權糾紛,兩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經法院釋明后,為了能夠盡快獲得交通事故保險賠付款,小高的父母表示在該案中先行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再另行起訴解決與拜克洛克公司的糾紛。

      2018年3月6日,靜安區法院就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判決肇事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向小高的父母賠償55萬余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小高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應賠付款。

      與此同時,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今天上午,靜安區法院對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公司應對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但兩原告作為小高的監護人,在對小高的日常行為教導、交通安全教育和監督保護等監護職責的履行上,存在嚴重的過錯。小高的行為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財產的行為,同時作為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行單車,還存在逆向騎行、疏于觀察路況、未確保安全駕駛等行為。兩原告作為小高的父母在培養小高形成正確的公私財物道德觀念、增強日常的安全及規則意識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考慮到本案事發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從事的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屬于新興行業,企業的管理義務、服務水平和滿足社會公眾需求的能力均處在不斷努力探索和完善的過程之中,并綜合考量拜克洛克公司對本案損害后果發生的過錯程度以及其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靜安區法院酌定拜克洛克公司對兩原告前案未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6.7萬余元。

      因前案交通事故賠償中已確認受害人一方的損失中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且兩原告已獲賠付,故兩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關于兩原告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收回所有機械鎖具ofo共享單車并更換鎖具的訴請,靜安區法院認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機械鎖具ofo共享單車,系供不特定對象使用。該類型共享單車的投放,關涉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兩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系針對社會公共利益,現兩原告作為個體,在本案中主張該項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本案兩大爭議焦點

      一、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過錯?

      原告小高的父母認為,相關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受害人未滿12周歲,不該騎車上路,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大量自行車在公共場合,APP上、車身上均沒有任何警示標識告知受害人不得騎行,加上機械鎖易于被手動破解,極易避開APP程序使用,具有安全隱患。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認為,涉案自行車事發當天各種功能裝置、制動系統都處于正常狀態,車輛不存在缺陷,且APP注冊協議中特別提示用戶不滿12周歲不得使用自行車,被告不存在過錯。

      靜安區法院認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于受害人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存在過錯。拜克洛克公司對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單車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該項義務除了確保投放在公共場所的車輛質量合格,即車輛部件裝置功能處于正常狀態之外,還包括通過必要的技術措施對車輛使用對象進行資格審核。具體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其車輛正常流通的情況下,城市公共區域中不特定的、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車輛進行騎行,但涉案ofo共享單車的鎖具設計未達到有效阻卻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車輛的合理標準,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對于受害人騎行涉案ofo共享單車因交通事故傷害致死的發生存在過錯。

      二、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其車輛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原告小高的父母認為,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的車輛疏于管理是造成未成年人小高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應對小高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認為,公司不存在過錯,小高死亡系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法院已經認定肇事機動車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余60%的損失應由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擔。

      靜安區法院認為,雖然本案中肇事機動車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于涉案ofo共享單車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使得受害人輕易獲取涉案ofo共享單車,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并且最終也實際發生了損害后果。因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與受害人騎行ofo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官說法■

      本案的審判長丁德宏在庭審后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本案的受害人小高是自己擅自解鎖騎行ofo共享單車,然后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是個人停放自行車的行為,則與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共享單車的行為在性質上有本質區別。個人在路邊停放自行車,屬于對個人財產的臨時性處置。一般而言,車主不允許他人私自騎行,沒有與他人建立法律關系的主觀意愿,所以他人私自騎行發生的傷害后果不應由車主承擔。而拜克洛克公司是共享單車的經營企業,其在公共場所投放共享單車屬于商業行為,目的是希望他人騎行其車輛,通過他人騎行來賺取一定的利益。所以,拜克洛克公司投放共享單車,本身是希望與不特定的對象建立法律關系,對于投放的共享單車,其理應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如果其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導致發生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拜克洛克公司作為新型的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對于租賃標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現行法律尚無明確的界定。法院在處理該起糾紛時,既要充分考慮此類企業的經營模式特征,又要深刻意識到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為該類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于租賃標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作出了相應界定。就本案的處理結果而言,法院一方面避免了對共享經濟模式企業設定過重的義務,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該類型企業逃避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們希望做到促進新經濟形態發展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兼顧。

      ■專家觀點■

      企業須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韓  強

      本案中,涉案共享單車使用的機械車鎖,其設計原理無法確保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不適格社會主體不能擅自利用該車。基于企業的專業水準、經濟實力等因素綜合考慮,被告應對共享單車包括車鎖在內的主要零部件妥善設計、精心維護,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防范損失。然而被告未能盡到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并因此造成受害人生命權喪失的嚴重損害結果。未成年人擅自在馬路上騎自行車易于引起交通事故,極有可能造成生命權、健康權損害,此類損害之發生與被告違反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具有相當性,兩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作為受害人的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責任,對受害人死亡也負有法律責任,這也成為法院酌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的意義在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對可能與其業務發生關系的不特定社會主體盡到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或者安全保障義務,這是由企業經營者的專業屬性和經濟實力所決定的,無論對此有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都不失為是一項法定義務。與此同時,法定義務的設定也要兼顧公平性,要充分考慮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各種實際情況,既要讓注意義務落到實處,切實防范風險發生,也不能給企業造成過于沉重的經濟負擔和管理成本,令企業動輒得咎,陷于經營困境。要合理把握司法政策,力求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做到不枉不縱、分清是非、以案釋法、弘揚正氣。

      本案判決具有積極引領示范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俊海

      被告拜克洛克公司作為共享單車的專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包括特定的和不特定的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理應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鎖具的合理設計能夠有效地預防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但被告違反了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且該義務之違反與受害人騎行單車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傷亡的風險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受害人小高的父母也沒有履行好對小高的監護職責,使得小高沒有形成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交通安全意識與遵守規則的法治意識。應該說,本案中肇事機動車司機、小高的監護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小高在交通事故中的傷亡后果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根據不同過錯的原因力大小,公平確定各方的賠償比例,符合法理與情理。

      本案判決是一個有溫度的判決,體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本案具有積極的警示作用,既可倒逼共享單車公司彌補車鎖設計及其他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讓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能夠落地生根,也可避免企業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兼顧了消費者的最大利益和共享單車平臺長遠發展。另一方面,本案具有正面的引領作用,對致人死亡的不同原因力的綜合考量體現了人民法院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裁判理念,對其他地區人民法院裁判此類案件起到了積極的引領示范作用。

      父母要承擔起監護教育孩子的主要責任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副教授  沈奕斐

      男孩騎ofo共享單車發生車禍身亡的事件非常令人痛心,年輕的生命不應該如此意外的凋零。生命本身是無價的,但是一旦涉及到賠償,就不得不對生命的價值進行一種計算,對父母來說,可能再大的數字都無法彌補失去孩子的痛苦,但又不得不接受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賠償的結果。法院依法審理,最后判決拜克洛克公司賠償6.7萬余元,我覺得這個判決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教育責任的分配是具有社會意義的。

      首先,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騎自行車上路,那父母就有責任和義務告知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阻止孩子未滿12周歲時騎車上路。其次,訴訟中說到因為ofo共享單車的車鎖很容易解開,所以導致了孩子騎車出事。但是這一年齡段的孩子應該意識到,只要車輛不屬于自己,即使沒有上鎖,也是無權使用的這一公共生活原則。可見孩子的家庭教育是有一定問題的。

      從法律層面區分責任的層級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我們很同情男孩父母,但從社會的警示作用來看,父母們需要承擔起監護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責任,自己也需要不斷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保護孩子,也保護家庭。


    日期:2020-6-15 7:26:2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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