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3-11 15:16:07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邱靜瑤)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交通速裁法庭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判賠償原告434193.48元,駕駛員賠償35799.28元,原告自行承擔357992.75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何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從弋陽縣曹溪沿353國道往弋陽縣縣城方向行駛,與相對方向行駛由孫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孫某當場死亡。經弋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何某超載駕駛安全技術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且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孫某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未按右側通行,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何某與孫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受害人孫某的繼承人有妻子方某、女兒孫琴某、孫蘭某、兒子孫建某。何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商業責任險。
法院認為,弋陽縣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得當,予以采信。侵犯他人人身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本起事故中,受害人孫某具有一定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何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孫某自行承擔50%。經核算,受害人孫某的合理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電動車損失共計827985.5元。因肇事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在商業險中應由何某承擔10%的絕對免賠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2000元,剩余715 985.5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50%的90%即322193.48元,由何某賠償50%的10%即35799.28元,由原告自行承擔50%即357992.75元。綜上,弋陽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日期:2021-3-11 15:16:0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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