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4-30 11:23:59 人民法院報
保安未經允許,擅自幫忙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傷,誰來擔責?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某公司負責人李某將車輛停放于其單位門前的車位后,將鑰匙交給保安王某,并讓王某轉交給前來取車的車主。王某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將車輛從車位挪出,并造成路過的行人吳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李某、王某及其所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保安王某與李某系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因王某挪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已下班,故王某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吳某的損失應由王某與李某個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某不服,上訴訴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并無法認定保安王某挪動車輛的目的系對李某的幫助,故無法認定王某主張其與李某存在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因此李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李某作為借用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未能履行車輛歸還前的保管義務,存在過錯,酌情確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認定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需依照事實確認。幫工是指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界定幫工首先要審核雙方之間有無使用勞務的合意,即幫工人是否系在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的情況下與被幫工人達成某種工作的合意。該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李某讓王某幫忙挪車的事實,因此李某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李某作為借用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其應當履行車輛歸還前的保管義務,其將車輛鑰匙交予他人,應當預見到車輛可能被他人使用的后果。涉案車輛被無駕駛證的王某使用,并造成吳某的人身損害,李某對于這一結果存在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日期:2021-4-30 11:23:59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