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7-16 12:33:11 人民法院報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在限定期限內返還原告安某借款本金153280元及按年利率6%計算的借款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安某與李某原系同一小區居民,2018年5月和11月,李某因需資金周轉兩次向安某提出借款,安某分別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貸款6萬元、長沙銀行貸款10萬元后轉借給李某。借款后,李某按月息3分支付了5個月的利息9000元,后再未還款付息。另查明,李某對安某出借資金為銀行貸款的情況知曉。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安某與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李某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返還。
因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安某與李某均存在過錯,對于安某的損失可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從金融機構套取貸款進行轉貸,都是以牟利為目的,但實際生活中確實可能存在少數企業或個人將從銀行獲取的貸款轉貸給他人并不獲利的情況。雖然轉貸行為不存在牟利,但違背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范要求,且為了其他企業和個人使用資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本身也是規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故對此類合同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另外,對涉及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日期:2021-7-16 12:33: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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