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8-13 9:10:05 人民法院報
駕駛人準駕不符造成他人死亡,死者家屬能否要求保險人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進行理賠?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駕駛人準駕不符開牽引車與輕型貨車發生碰撞,導致他人死亡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
戴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雨天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以確保安全駕駛,且行經彎道濕滑路面時操作不當,導致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失控側滑至對向車道與輕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肖某受傷送醫院途中死亡、陳某受傷及兩車部分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保險公司拒賠,死者家屬作為原告訴至法院。
淥口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明確說明義務,但不免除保險人的提示義務,因此,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的,該免責條款仍不生效。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雖機動車輛保險單上有一欄名為“重要提示”并注明“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但該重要提示一欄中并沒有被保險人的蓋章或簽名,且本案的電子保單和保險條款是獨立分離的,被告保險公司亦無有效證據證明其向被保險人交付了保險條款,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已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其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理賠義務共計1182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盡管本案中各方對戴某準駕不符的事實均無異議,但是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不同于法定免責條款,違反該規定并不直接產生免除保險責任的效果,需要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進行特別約定,仍屬于約定免責范疇。
日期:2021-8-13 9:10:05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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