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8-25 15:56:41 人民法院報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發布全省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徐某公開發布對某幼兒園監控視頻編輯、加工后的內容。
徐某是某幼兒園的學生家長,2020年11月26日,徐某向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南白象派出所報案,稱其兒子在幼兒園期間被班主任、保育員及外教老師毆打。派出所于次日立案受理,在聽取相關人員陳述,查閱視頻監控,聽取證人證言后認定沒有違法事實,不予行政處罰。
徐某不服,以本人和其兒子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徐某以其母親手機號注冊的賬號在線上平臺發文稱該幼兒園老師毆打其兒子,并將其從公安機關獲得的幼兒園監控視頻進行剪輯加工,配以字幕和圖片,內容包括“當眾扇該幼童耳光并且發生極大聲響”“突然從背后拎起該幼童進行拖拽”“使用不明物體刺幼童的手”“給該幼兒喂不明顆粒狀物體”等等,視頻發布在幼兒園周邊小區業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中。
龍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監控視頻,未能反映出徐某兒子被毆打或被故意傷害的行為,公安機關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該幼兒園為維護其權益,訴至甌海區法院,并于2021年7月16日提交申請書,申請法院簽發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禁止徐某發布對該幼兒園在教育管理過程中的監控視頻進行剪輯加工后的視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根據幼兒園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視頻光盤等證據,甌海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徐某發布視頻至周邊小區業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有可能使該幼兒園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幼兒園的申請符合適用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的情形。
法院裁定,禁止徐某對該幼兒園在教育管理過程中的監控視頻進行編輯、加工并公開發布,并告知若徐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21-8-25 15:56:4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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