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ia.org.cn 2021-9-22 9:41:1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余建華 葉慧萍)業主“喜提”新能源車,物業卻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不予配合安裝充電樁,無奈之下,業主將物業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業主起訴物業公司不配合安裝充電樁的物業合同糾紛案,判決支持原告業主訴請。
今年年初,黃巖區某小區的業主沈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想在自己購買的地下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在辦理安裝充電樁相關手續的過程中,他有一張《臺州市現有居民區停車位自用電動汽車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需要物業公司蓋章確認車位權屬。物業公司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配合,導致充電樁安裝流程無法進行。
沈某為此訴至黃巖法院,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協助辦理地下車位新能源車充電樁的安裝相關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案涉車位的規劃用途為停放汽車,原告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符合該用途,可以停放至該車位。
原告要求安裝的充電樁并非汽車本身,是否可安裝在案涉車位上,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可通過法律原則進行填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從上述原則出發,安裝充電樁系電動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原告有權在其使用的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備的充電樁。
另外,沈某購買了地下停車位后,每年向物業公司繳納車位的物業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的義務還包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故沈某要求物業公司協助辦理地下車位新能源車充電樁的安裝相關手續,屬于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其應當予以履行。
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被告仍可在發現侵權等不當行為時,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力,予以糾正、制止。本案中,被告僅從自身管理等角度考慮,未顧及業主相關權益,未倡導保護生態環境之理念,這種行為不應得到提倡。
黃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1-9-22 9:41:1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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