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彩票銷(xiao)售站(zhan)點編號:
合同編號:
(中(zhong)國(guo)福利彩票標識)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合(he)同示范(fan)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受托方為自然人用):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住所:
通訊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受托方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代理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福利彩票”)事宜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fang)(fang)委托乙方(fang)(fang)在(zai) 省(自(zi)治區(qu)、直(zhi)轄(xia)市) 市 區(縣) (具體地點)設立福利彩票銷售(shou)站點,代銷 (具(ju)體品(pin)種)福利彩票。
第二條 委托(tuo)期限
乙方代銷福利(li)彩票(piao)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代(dai)銷費用(yong)
甲方按照雙方的約(yue)定,向(xiang)乙方支(zhi)付福利彩票銷售額(e) %的(de)代銷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甲方(fang)有(you)權根(gen)據(ju)相關規定及委托(tuo)事項(xiang)對乙方(fang)銷售福利彩票的行(xing)(xing)為進(jin)行(xing)(xing)監督、檢(jian)查;
(三)甲方有權根(gen)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彩票市場(chang)發展需要(yao),調整代銷(xiao)費比例(li);
(四)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押(ya)金或者保證金,押(ya)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銷售款、其他應繳費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產生的損失,從其押金或者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wu)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銷費;
(二)甲方與(yu)乙(yi)方簽訂福利彩票代(dai)銷合同后(hou),應(ying)在 個工作日(ri)內(nei),向乙方(fang)(fang)發放福(fu)利(li)(li)彩票代銷證,并提(ti)供相應的(de)合格(ge)福(fu)利(li)(li)彩票銷售(shou)設備供乙方(fang)(fang)使用。甲方(fang)(fang)提(ti)供的(de)福(fu)利(li)(li)彩票銷售(shou)設備所有權歸甲方(fang)(fang)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yi)方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de)報(bao)修申請后(hou),應(ying)(ying)(ying)及時響應(ying)(ying)(ying),并予以(yi)維修。經維修后(hou)仍不能正常使用的(de),應(ying)(ying)(ying)予更換;
(四)甲方應對乙方的福利彩票銷售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準予其上崗;
(五)甲方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一)乙(yi)方有權按本合同第(di)三(san)條(tiao)約定(ding)取(qu)得代(dai)銷(xiao)費;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且乙方無違約情形,乙方交還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有權向甲方要求返還所交納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三)乙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甲方提供的銷售設備以及宣傳品,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di)七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乙方銷售福利彩票后,應及時向甲方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或者按照與甲方約定的預存款交款方式或實時交款方式,及時結交福利彩票銷售款;
(三)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押金或者保證金金額不足時,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補足;
(四)乙方應當維護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譽權、知識產權;
(五)乙方銷售福利彩票,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發放的福利彩票代銷證,將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轉借、出租、出售;設置福利彩票標識;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公示開獎結果;承擔兌獎義務并回收兌獎彩票,防止流失已兌獎彩票;
(六(liu))乙方必(bi)須按(an)照彩(cai)票游戲規則(ze)和兌獎(jiang)操作規程兌獎(jiang)。應(ying)當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向彩(cai)票中獎(jiang)者一次(ci)(ci)性(xing)兌付(fu)彩(cai)票中獎(jiang)獎(jiang)金,不(bu)得以實物形式兌付(fu),不(bu)得分(fen)期多次(ci)(ci)兌付(fu);
(七)乙方有義(yi)務(wu)對彩(cai)票(piao)(piao)中(zhong)(zhong)獎(jiang)(jiang)者(zhe)個人信(xin)息予以(yi)保密(mi),未經(jing)彩(cai)票(piao)(piao)中(zhong)(zhong)獎(jiang)(jiang)者(zhe)本人同意,不得(de)泄(xie)露彩(cai)票(piao)(piao)中(zhong)(zhong)獎(jiang)(jiang)者(zhe)身份特(te)征信(xin)息;不得(de)違(wei)背彩(cai)票(piao)(piao)中(zhong)(zhong)獎(jiang)(jiang)者(zhe)本人意愿,以(yi)任何(he)理由(you)和方式要求彩(cai)票(piao)(piao)中(zhong)(zhong)獎(jiang)(jiang)者(zhe)捐贈(zeng)中(zhong)(zhong)獎(jiang)(jiang)獎(jiang)(jiang)金或者(zhe)變相(xiang)捐贈(zeng)中(zhong)(zhong)獎(jiang)(jiang)獎(jiang)(jiang)金;
(八)乙方有義務對銷售的(de)福利(li)彩票(piao)票(piao)面的(de)完(wan)整性予以審核,不得銷售票(piao)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piao);
(九)乙方應當規范使用、維護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設備。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出現故障、損壞或者丟失,乙方應當在 個小(xiao)時內(nei)告知甲(jia)方;
(十(shi))乙方(fang)應(ying)按甲方(fang)制定的福利彩票銷售站點規范化建設(she)的要求建設(she)銷售站點。未經甲方(fang)書面同意,乙方(fang)不得擅自遷移(yi)銷售站點;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銷售人員須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前培訓,并取得福利彩票銷售資格。如乙方更換福利彩票銷售人員,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參加甲方組織的與其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
(十三)乙方銷售福利(li)彩票(piao),不(bu)得有本合同約(yue)定之外的其(qi)他彩票(piao)銷售行為(wei);
(十四)乙(yi)方不(bu)(bu)得(de)無(wu)正(zheng)當理由中止(zhi)銷(xiao)售福(fu)利(li)彩票(piao),不(bu)(bu)得(de)變更(geng)或者變相變更(geng)福(fu)利(li)彩票(piao)面(mian)額銷(xiao)售,不(bu)(bu)得(de)以賒銷(xiao)、信用方式銷(xiao)售福(fu)利(li)彩票(piao);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應當向甲方送交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銷售福利彩票,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七)福利彩票代銷合(he)同(tong)權利義(yi)務終止后(hou) 個工(gong)作日(ri)內,乙方應當將甲(jia)方提供的(de)福利(li)彩(cai)票銷售設(she)(she)備、福利(li)彩(cai)票代(dai)銷證退還(huan)甲(jia)方,并保證退還(huan)的(de)福利(li)彩(cai)票銷售設(she)(she)備能正常使用(yong)。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ren)
(一)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代銷費的,每遲延一日,應當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違約金達到拖欠費用15%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費用及違約金;
(二(er))乙方使(shi)用(yong)甲(jia)方提供的福利彩(cai)票銷售專(zhuan)用(yong)設備出(chu)現故障并(bing)向甲(jia)方報修后,甲(jia)方拒(ju)絕(jue)維修或經維修仍無法正(zheng)常使(shi)用(yong)且不更換可以正(zheng)常使(shi)用(yong)的銷售設備達到 天(tian)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jia)方支付違約金(jin)。違約金(jin)支付具體事宜由甲(jia)乙雙方另行約定(ding);
(三)甲方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 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退還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第九條(tiao)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因乙(yi)(yi)方(fang)原因造成甲方(fang)提供的福利彩票銷(xiao)售(shou)設備故障、損壞(huai)或(huo)者丟(diu)失(shi)的,由乙(yi)(yi)方(fang)承擔(dan)維修費用(yong)或(huo)照價賠(pei)償(chang)責任(ren),乙(yi)(yi)方(fang)應按甲方(fang)要求賠(pei)償(chang)損失(shi);
(二)乙方未按甲、乙雙方約定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支付拖欠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三)乙(yi)方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經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暫停銷售福利彩票并進行限期整改:
1.對(dui)彩(cai)票(piao)中(zhong)獎(jiang)(jiang)者(zhe),未以人(ren)(ren)(ren)民(min)幣現金(jin)形式(shi)一(yi)次性兌(dui)付彩(cai)票(piao)中(zhong)獎(jiang)(jiang)獎(jiang)(jiang)金(jin),或(huo)(huo)者(zhe)無(wu)故拒絕(jue)兌(dui)獎(jiang)(jiang)、拖延兌(dui)獎(jiang)(jiang)的(de),或(huo)(huo)者(zhe)違背彩(cai)票(piao)中(zhong)獎(jiang)(jiang)者(zhe)本人(ren)(ren)(ren)意愿,以任(ren)何理由和方(fang)式(shi)要求彩(cai)票(piao)中(zhong)獎(jiang)(jiang)者(zhe)捐(juan)贈中(zhong)獎(jiang)(jiang)獎(jiang)(jiang)金(jin)或(huo)(huo)變相捐(juan)贈中(zhong)獎(jiang)(jiang)獎(jiang)(jiang)金(jin)的(de),或(huo)(huo)者(zhe)泄露彩(cai)票(piao)中(zhong)獎(jiang)(jiang)者(zhe)個人(ren)(ren)(ren)信息(xi)但未造成嚴重后果(guo)的(de);
2.未按規定期限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及其他應繳費用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或者累計停止銷售福利彩票,一年內達到 天的;
4.未按規定設置福利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標識的;
5.未按規定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的;
6.私自更換銷售人員,或者銷售人員未取得銷售資格而銷售福利彩票的;
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甲方組織的與乙方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的;
8.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9.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0.具有其他應當限期進行整改的情況的。
乙方整改后經甲方認定具備銷售條件的,可以重新恢復福利彩票銷售資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銷資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視損失情況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1.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2.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3.設立分銷站點,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站點的;
4.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5.銷售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過手機、互聯網等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定范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7.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面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站點,或擅自遷移銷售站點的;
9.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或者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設備的;
10.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11.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12.有損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shi)條 合同的終止
(一)合(he)同期滿(man)自然終(zhong)止;
(二)雙方協商(shang)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chu)本合同(tong);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甲方需調整代銷費比例或變更代銷合同條款,乙方不予認可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條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yin)乙方自(zi)然人死(si)亡(wang)、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破產(chan)、被吊銷(xiao)營業(ye)執照的,本(ben)合同(tong)解除。
第十一(yi)條 特別約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三)因電力、通訊等非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銷售福利彩票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解除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yin)履行本合(he)同發生爭議的,雙(shuang)方應(ying)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ying)向甲方所在地人民(min)法院(yuan)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tiao) 其(qi)他
(一)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規定、規范,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為準。
(二)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對本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jia)乙(yi)雙(shuang)方通信地(di)址等聯系(xi)方式發生變(bian)化的,應(ying)于(yu)變(bian)化后的 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原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進行的聯系,視為送達;
(五)乙方符合(he)(he)甲方有關(guan)福(fu)利彩票銷售場(chang)所條件的,雙(shuang)方簽字、蓋(gai)章(zhang)。本(ben)合(he)(he)同(tong)自雙(shuang)方簽字、蓋(gai)章(zhang)之日(ri)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zhi)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
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印鑒或者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附件:
中(zhong)國福利(li)彩票(piao)代銷(xiao)申請(qing)書示范文本
申(shen)請人(ren)(自然人(ren))姓名(ming): 性別(bie): 出(chu)生日(ri)期:
身(shen)份證號(hao)碼(ma):
家庭地址(zhi)及郵編(bian):
住宅電話:
移動電話(hua):
電子郵件:
申(shen)請(qing)人(單位)名(ming)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ze)人:
單位(wei)地址(zhi)及郵(you)編:
聯(lian)系人(ren)姓名: 辦(ban)公(gong)電話: 移動電話:
一、申請事項
申請設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申請銷售福利彩票品種:
二、申請人承諾
(一)申請人具有可用(yong)于代銷 (具體品種)中國福利彩票的固定經營場所及所需資金;
(二)申請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申請人為自然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申請人為單位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結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dai)銷(xiao)福利(li)彩票因違(wei)反規定(ding)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未逾五年的。
(三)申請人按規定為彩票銷售人員提供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相關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請人所承諾內(nei)容不實,或(huo)者未(wei)能履行承諾內(nei)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明細
1.申請人及銷售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年檢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2.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3.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申請人(簽字):
(印鑒或者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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