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未辦復婚手續而同居的婚姻關系具有何種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未辦復婚手續而同居的婚姻關系具有何種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未辦復婚手續而同居的婚姻關系具有何種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未辦復婚手續而同居的婚姻關系具有何種效力問題的批復
195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號函悉。關于陳阿寶與彭道會登記離婚后,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其婚姻關系具有何種效力問題,按照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號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如果他們事實上已經恢復夫妻關系,而問題只是缺登記手續,當一方提出離婚時,仍應承認雙方有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不過,如來文所說,陳阿寶僅是向嘉善縣人民法院詢問另行結婚是否可以的問題,人民法院還不宜徑行作為離婚案件處理;可告知陳阿寶在他們之間的事實上的婚姻關系繼續存在時,不能與第三者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