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墮胎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墮胎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墮胎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墮胎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5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月28日〔57〕院辦字第113號請示收悉。關于對墮胎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如墮胎確系孕婦本人完全自愿的,以不作犯罪論處為宜。但強迫孕婦墮胎的非法墮胎,應分別不同情況給以論處。至于究竟哪些行為構成非法墮胎,自尚有待于立法解決。
來文所提中央衛生部5月15日關于人工流產及絕育手術的通知中所規定的施行人工流產必須具備的3個條件,只是衛生部門對進行人工流產所加的限制,法院不能就把它作為認定犯罪或不犯罪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