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收到判決書,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收到判決書,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收到判決書,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結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收到判決書,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四月十七日(57)法辦秘字第127號函悉。茲就所問離婚案件送達判決書問題,答復如下:
離婚案件的判決書應當同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時未到庭,或者距離人民法院較遠不能及時收到判決書,應當告知宣判時到庭或者收到判決書較早的一方,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上訴期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結婚(可以告訴當事人經過一定時期來法院詢問,判決已否發生法律效力,法院亦應注意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