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
1998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8〕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號《關于審判時對懷孕婦女在公安預審羈押期間自然流產,是否適用死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