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已經生效判決的復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已經生效判決的復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已經生效判決的復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已經生效判決的復查改判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8〕64號《關于管轄區劃變更后復查案件審批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的管轄區域隨行政區劃變更后,對于變更之前生效判決的復查改判(申請再審或決定再審),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號《關于原審法院機構撤銷和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和(62)法文字第7號《關于原審法院管轄區域變更后判決改判問題的批復》辦理。你省原由淮陰市、揚州市中院終審而現在屬宿遷市、連云港市、泰州市管轄區內的各類案件,其復查和再審改判應由宿遷市、連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審結案件前行政區劃發生變更的情況。因此,該規定與上述兩個批復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