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1999]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號《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適用何種程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核準死刑的判決、裁定生效之后,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應當由有死刑核準權的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