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1963年3月27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關于上訴問題請示函已收閱。我們認為,案件判決必須向當事人宣判。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可以書面上訴,也可以口頭上訴。判決書后邊交代上訴問題的寫法可以改為:“如不服本判決,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可以上訴。上訴狀交×份,可以交本院轉送,也可以直接交××人民法院。”準許上訴的裁定也可比照這樣寫。在宣判或宣布裁定時,仍應口頭向當事人清楚地交代上訴權利和上訴手續,并告知如提出上訴狀有困難,可以口頭上訴,口頭上訴時由書記員作記錄,作為上訴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