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鐵道部關于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鐵道部關于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鐵道部關于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鐵道部關于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鐵道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公安廳(局),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規定,鐵路系統要成立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目前,籌建工作正在進行。鑒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即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為防止工作中斷,決定在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鐵路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仍由原承辦地區的法院、檢察院繼續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