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關于交通部直屬港航系統的案件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關于交通部直屬港航系統的案件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關于交通部直屬港航系統的案件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關于交通部直屬港航系統的案件批捕、起訴、審判問題的通知
198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交通部
上海、天津、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
江、廣東、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長江航運局、各直屬海運局、港務局:
根據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目前正在籌建水上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檢察院。為保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順利實施,決定在水上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檢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縣級以上港航公安機關有關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由所在地區的法院、檢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