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
198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1〕粵法民字第51號函收悉。
所請示的問題,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號《關于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執行,對新婚姻法實施以前受理未結的婚姻案件,在判決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關條文。但對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決中可作簡要說明。
關于武新宇同志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對其內容的理解問題,本院當將你院意見向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轉達。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