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正確處理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正確處理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正確處理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正確處理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問題的通知
1984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極少數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利用寫遺書、留遺言進行誹謗,以圖混淆是非,蠱惑人心;還有個別人,借機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為了更好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和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正確處理這類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應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作出處理:
1.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一般內容的,交給其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
2.屬于誹謗性質和反動言詞的部分,不交給其家屬。
3.有喊冤叫屈內容的,應迅速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喊冤叫屈部分不轉交其家屬。
4.凡涉及案件線索、證言性質和有關方面的工作問題的,應抄送有關機關,這一部分不交給其家屬。
在(2)(3)(4)項中,除所列情況外的遺書、遺言,仍抄給其家屬,原件存卷備查。
(二)對于死刑罪犯身邊的遺物、遺款,應由羈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監獄清點后,交其家屬領收,將收條移送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存卷。如果死刑罪犯尚有在訴訟中確定應交付的款項,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由看守所或監獄協助預先從遺款中扣除。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罪犯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可以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或骨灰;不領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骨灰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存卷。
(四)嚴禁任何人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和借此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活動。一旦發生這類情況,公安機關應即予以制止,并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宣傳教育,消除不良影響;必要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為首人員給予處罰,如已觸犯刑律,應當依法懲治。
請即將此通知轉達所屬機關,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