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組織申報第二批“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和“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單位”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組織申報第二批“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和“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單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組織申報第二批“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和“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單位”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組織申報第二批“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和“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單位”的通知
民函〔2010〕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關于大力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要求,深入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活動,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民政部關于開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創建活動的通知》(民函〔2009〕87號),組織開展第二批“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和“全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單位”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2007年以來民政部確定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區(縣、市)和試點單位。
二、申報標準
(一)政策制定。試點示范區(縣、市)要將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人才發展規劃,出臺專門的綜合性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意見,研究制定包括社會工作人才教育培訓、崗位開發、激勵保障、經費支持以及推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社會工作人才與志愿者聯動機制等在內的配套完善、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政策措施。試點示范單位要將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系統完善的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規章制度。
(二)機構設置。試點示范區(縣、市)要在黨委政府成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領導機構;在民政局設立專門的社會工作管理機構,配備人員編制;成立社會工作行業管理組織。試點示范單位要成立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領導機構,內設專門社會工作部門,配備人員編制。
(三)經費保障。試點示范區(縣、市)要將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經費和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為開展相關工作和專業服務提供經費支持。試點示范單位要在業務經費中列支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經費,為開展專業服務提供經費支持。
(四)考試組織。試點示范區(縣、市)和試點示范單位組織動員相關從業人員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得力,出臺相關鼓勵政策措施,確保參考人員的考試通過率達到或超過全國平均考試通過率,并對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有關人員給予補貼。
(五)平臺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要在有關黨政部門、事業單位、城鄉社區、公益類社會組織按照適當比例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崗位,要在城鄉社區探索設立社會工作服務站點,要扶持成立適當數量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試點示范區(縣、市)所屬民政事業單位和試點示范單位要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制定本單位社會工作崗位設置方案,完成社會工作崗位設置、實施崗位聘任、兌現工資待遇。
(六)專業服務。試點示范區(縣、市)要與高校社會工作院系建立長期穩定的專業合作關系,開展針對失業人員、受災群眾、城鄉低保對象、農民工、流動人口、老年人、殘疾人、兒童青少年等有服務需求的群體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試點示范單位要與高校社會工作院系建立長期穩定的專業合作關系,將機構建成高校社會工作專業實習實訓基地,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試點示范區(縣、市)和試點示范單位社會工作服務要做到專業化水平較高,服務流程科學,服務標準規范,服務設施齊全,服務記錄完整,遵循應有倫理原則,服務效果良好。
(七)教育培訓。試點示范區(縣、市)要開展分類調研,全面、準確掌握本地社會工作人才數量,每年有針對性地定期開展大規模、多層次的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培訓范圍要涵蓋本區(縣、市)黨政領導干部、社區組織人員、相關單位人員。試點示范單位要抓好本單位職工社會工作培訓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繼續教育。
(八)宣傳研究。試點示范區(縣、市)和試點示范單位要深入挖掘社會工作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跡,采取多種方式開展社會工作宣傳普及,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社會工作的知曉度和認同度,使社會工作深入人心;要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不斷加強社會工作政策理論和實務研究,形成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
(九)社會參與。試點示范區(縣、市)要在本轄區建立社會工作人才引領志愿者、志愿者協助社會工作人才做好服務的工作機制。試點示范單位要積極吸納志愿者參與本單位服務,充分發揮社會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優勢,不斷提高志愿服務專業水平。
三、有關要求
(一)材料齊備。申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的區(縣、市)和單位要總結形成本地、本單位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報告,認真、據實填寫《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申報表》(見附件)或《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單位申報表》(見附件),并提供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本。
(二)確保質量。各地要高度重視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和試點示范單位申報工作,嚴把質量關,確保申報區(縣、市)和單位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達到試點示范標準。
(三)統一申報。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在10月15日前將申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和試點示范單位的材料統一報送民政部人事司(社會工作司)。
民政部人事司(社會工作司)將組織專門人員對各地、各單位申報材料進行統一評審,并適時開展實地檢查評估。
附件:1.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區(縣、市)申報表
//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495008.doc
2.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試點示范單位申報表
//files2.mca.gov.cn/sw/201009/20100929085012931.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聯系人:黃勝偉 曾憲才
聯系電話:010-58123364;58123366
傳 真:010-5812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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