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項目經費核算辦法(暫行)補充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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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項目經費核算辦法(暫行)補充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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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廳財[2010]183號
部機關各司局:
2009年3月30日我部印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項目經費核算辦法(暫行)》(工信廳財[2009]63號)(以下簡稱《核算辦法》)并實施。為進一步規范部本級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結合《核算辦法》的實施情況,部研究制訂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項目經費支出核算辦法(暫行)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部財務司反饋。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聯系電話:68205875)
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項目經費核算辦法(暫行)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部機關項目經費支出核算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率,確保我部專項資金及時合理使用,結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項目經費核算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核算辦法》)的實施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項目經費報銷及借款
(一)項目經費報銷。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
各項目承擔單位攜帶《工業和信息化部項目支出(預算)審批表》(以下簡稱《項目審批表》)和項目登記本,根據《核算辦法》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到部財務部門辦理審核、報銷手續。如收款單位與項目受托單位不一致,主辦單位需提供加蓋單位印章的說明材料。
(二)項目經費借款。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
請款單位填制借款單,經主管司局領導簽字后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如需在非借款時間借款,應提前預約。
第三條 項目經費支出中的資產性購置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的辦公設備、專用材料及專用設備等,產品單價達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需納入部機關固定資產范圍進行統一管理。
(二)辦理報銷手續時,除按第二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設備還需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電子驗收單》(以下簡稱“電子驗收單”)、《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以下簡稱“供貨合同”)和銷售發票。
(三)資產購置單位協助財務部門,根據報銷時提供的發票、電子驗收單、供貨合同填寫《固定資產入賬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固定資產入賬通知書》為部機關固定資產入賬依據。
第四條 科技重大專項、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等大額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大額專項”)請撥款
大額專項屬財政直接支付資金,撥款周期較長。如需在月底前支付,主辦單位應于當月20日之前向財務部門提供撥款申請,并提供《項目審批表》、財政部的相關批復文件、收款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等材料。
各單位在提供撥款申請時應確保收款單位銀行賬戶信息完整準確,具體內容包括:收款人開戶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銀行××省××市××支行),收款人開戶賬號等。
第五條 項目經費撥付
(一)為保證項目經費撥款進度與項目執行進度一致,便于對項目受托單位的監督,項目資金應盡量分期分次撥付。
(二)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撥付資金:
1、項目總金額在30萬元(不含)以內的項目;
2、項目總金額在30萬元(含)至100萬元(不含)之間,且當年可以執行完畢的項目;
3、項目內容已執行完畢的項目。
(三)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應采取按項目執行進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撥付資金。在簽訂合同時,首次付款額不高于項目總金額的75%,剩余部分在項目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按分期付款方式撥付資金時,《項目審批表》中“支出金額”欄只需填寫當次支付金額。支付剩余款項時,需再次辦理撥款手續。
(四)如委托項目撥款資金需在月底前支付,主辦單位應于當月28日前向財務部門提交撥款申請,并按第二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條 月度、年終結賬
為保證及時準確統計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支出進度,每月1日至 5日(遇節假日順延)為項目經費月度集中結賬日,在此期間不辦理報銷和委托項目撥款業務。借款手續可正常辦理。
根據財政部有關要求和部財務工作實際需要,每年12月20日定為項目經費年終結賬日。撥款業務截止時間為12月10日,報銷業務截止時間為12月20日。
財政部將于12月31日注銷當年零余額賬戶額度,次年元月20日后開始恢復,在此期間無法辦理報銷、借款和項目經費撥款手續。
第七條 項目執行
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管理,提高預算執行進度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部將定期對各項目承擔單位預算執行進度進行通報。部財務部門負責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本補充規定由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編號:
固定資產入賬通知書(格式)
機關服務局:
司因工作需要,使用專項經費購買如下設備:
設備名稱
設備型號
數 量
金額(元)
使用人
存放地點
備注:
請據此記入固定資產實物帳,并辦理相應財務手續。
財務司
二〇 年 月 日
抄送: 司,司內機關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