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關稅〔201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在“十二五”期間(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國內航空公司用于支線航線飛機、發動機維修的進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維修的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管理辦法按《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見附件)執行。
附件: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下載:
附件: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doc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ae1001.doc
附件:
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
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一、經國務院批準,在“十二五”期間(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國內航空公司用于支線航線飛機、發動機維修的進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維修的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本規定適用于民航局批準的營運定期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
本規定的支線是指從支線機場始發或到達支線機場的省(自治區)內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但距離較短或運量較小的航段。支線機場是指民航機場規劃中的中小型機場。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航段納入支線的具體范圍:(一)省(自治區)內的航段或距離在600公里以內(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航段。(二)航段至少一端連接支線機場。連接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浦東機場,廣州白云機場及旅游熱點城市(不包括紅色旅游城市)機場的航段除外。(三)為避免支線航線在市場淡、旺季航班數量增減落差過大,規定淡季航班量至少達到旺季航班量的20%。
三、本規定所指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維修飛機及發動機用的進口器材,包括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APU)、起落架、其他飛機、發動機的附件(含以上內容的送境外維修件,但不包括送境外維修或改裝的飛機整機)以及維修用消耗器件。航材范圍僅限定于飛行器的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不包括地勤系統所使用的設備及其零部件。
四、符合本規定標準(詳見附1)的國內飛機、發動機維修公司為維修享受支線航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內航空公司的飛機、發動機而進口航材,可在照章繳納進口稅收后,在出具給國內航空公司的加工維修發票的備注欄中注明“進口航材繳納的關稅和增值稅的具體數額”,該進口稅額將被折算到下一年度享受支線航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內航空公司進口航材的減稅比例中。
五、符合本規定適用條件或標準的國內航空公司和飛機、發動機維修公司可向民航局提出申請,由民航局統一確認名單后報財政部。
六、符合本規定適用條件的國內航空公司應按照財關稅[2004]63號、財關稅[2006]52號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的內容、格式和期限向財政部和民航局同時報送下一年度《免稅申請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符合本規定標準的國內飛機、發動機維修公司應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分別向財政部、民航局報送在報告期內(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為享受支線航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內航空公司提供維修服務結算的修理費用匯總表及相關單據明細表,具體要求詳見附2和附3,并說明情況。
七、為便于操作,享受國際航線、港澳航線和支線航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內航空公司應統一上報《報告》,《報告》中有關統計數據的填報要求詳見附4、附5和附6。
本規定附1同樣適用于為享受國際航線和港澳航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內航空公司提供維修服務的國內飛機、發動機維修公司。為享受國際航線和港澳航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內航空公司提供維修服務的國內飛機、發動機維修公司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相關要求統一上報材料。
八、民航局根據國內航空公司的運輸生產報表,對各航空公司上報的報告期內國際航線、港澳航線和支線航線飛行里程以及飛行總里程進行審核確認后,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將確認結果報財政部。
九、財政部根據民航局的確認結果,原則上參照《關于營運國際航線和港澳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進口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營運支線航線維修用進口航材的減稅比例,即以某國內航空公司報告期內支線航線飛行里程占全部飛行總里程的比例作為該公司下一年度進口航材的減稅基準比例;并與國內航空公司營運國際航線和港澳航線維修用進口航材的減稅比例合并計算和執行,即以某國內航空公司每年飛行國際航線、港澳航線和支線航線里程之和占該公司全年飛行總里程的比例作為基礎,計算該公司進口航材的減稅比例。
十、海關按照財政部核定的減稅比例辦理進口航材的征減免手續。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十一、凡享受上述政策的航空公司要切實做好與《報告》相關的計劃、統計和管理工作,各公司要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為確保《報告》所提供的航材進口金額等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財政部門將組織相應的定期或專項財務檢查。
十二、對在財務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航空公司偽報、瞞報等違反本規定的問題,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取消該公司進口減免稅資格一至三年,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附1.doc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ae1302.doc
附2-3.xls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ae1803.xls
附4.doc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ae1d04.doc
附5.doc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ae2205.doc
附5-說明.doc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ae2606.doc
附6.xls
//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ae2a0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