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
鐵道部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鐵運〔2011〕2號
各鐵路局:
為適應鐵路通信信號技術裝備的發展需要,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和《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鐵道部令第15號),鐵道部組織修訂了《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鐵運〔2008〕30號)同時廢止。
同時取消原認定范圍中2006、2018、3010等3項產品的認定;2012認定范圍中取消計軸閉塞系統集成;2008認定范圍中增加應答器、軌旁電子單元、無線閉塞中心和臨時限速服務器4項高鐵產品;2019認定范圍中增加脈沖軌道電路設備;2020認定范圍中增加道岔密貼檢查器。
附件:1.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 下載附件
//www.china-mor.gov.cn/zwzc/xzxk/gzzd/201012/W020110128428630030627.doc
2.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審查表 下載附件
//www.china-mor.gov.cn/zwzc/xzxk/gzzd/201012/W020110128428630039989.doc
3.認定范圍及執行標準 下載附件
//www.china-mor.gov.cn/zwzc/xzxk/gzzd/201012/W020110128428630186433.doc
4.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下載附件
//www.china-mor.gov.cn/zwzc/xzxk/gzzd/201012/W020110128428630181336.doc
5.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下載附件
//www.china-mor.gov.cn/zwzc/xzxk/gzzd/201012/W020110128428630189475.doc
6.通信信號設備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下載附件
//www.china-mor.gov.cn/zwzc/xzxk/gzzd/201012/W020110128428630343903.doc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通信信號設備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通信信號設備是指《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辦法》公布的目錄中產品編號首位為2和3的產品。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的企業,應當向鐵道部申請取得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名錄,由鐵道部公布。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附件4)規定的專業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二)有《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附件5)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生產的企業,其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應符合《通信信號設備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1)的要求;從事信號(硬件)設備和通信設備生產的企業,其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應符合《通信信號設備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2)的要求;
(四)近3年內無產品質量責任事故。包括:
生產成熟技術的鐵路通信信號產品的企業,所申請產品或同類產品已在鐵路運用滿3年,近3年無質量責任事故;
生產鐵路通信信號新產品的企業,其產品已經鐵道部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評審合格的準予在鐵路試用,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無產品質量責任事故,且該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運用滿3年,近3年內無質量責任事故;
生產關系到鐵路技術發展和裝備政策,并經鐵道部研究決定需盡快推廣運用的鐵路通信信號新產品的企業,其產品已經鐵道部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評審合格的準予在鐵路試用,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無產品質量責任事故;
企業應具備責任事故賠償能力,其注冊資金(本)應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申請認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附件1);
(二)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審查表(附件2);
(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專業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及檢測設備規格、名稱、數量明細表(附件4的附表格式);
(五)企業從事申請認定證書的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研發、設計和生產制造、檢驗等相關的技術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學歷、所學專業、從事專業、工作年限、技術職務(稱)、技術等級等列表及附件5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等材料;
(六)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和企業質量管理制度,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等材料;
(七)該產品的企業標準文本,設計圖紙明細表,工藝文件明細表,信號產品標識代碼及標識代碼應用資料;
(八)詳細的技術說明(屬專有技術采取保密措施的可注明后略去)、使用說明、維護及管理說明等;
(九)鐵道部科技成果鑒定或技術審查或專家技術評審等材料(復印件);
(十)生產引進的國外先進技術的新產品的企業,需提供該產品在國外運用的質量情況說明;
(十一)鐵路運輸企業近一年內出具的運用或試用報告(含使用期內故障清單、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不裝訂),運用或試用報告應由設備管理單位主要領導(電務段長或通信段長)及上級主管部門主要領導(電務處長)簽字,并加蓋設備管理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印章;
(十二)產品關鍵部件或器材的型號、規格及其生產企業名稱;
(十三)產品質量保證函,包括申請軟件產品認定的企業提供的軟件質量保證函,申請系統集成認定的企業提供的集成各主要組成部分的質量保證函,關鍵部件或器材等單項設備應有原生產企業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
(十四)企業經營業績明細表(含運用單位、運用地點、運用數量、開始運用時間等內容);
(十五)企業簡介。至少應包含企業具有的人員、廠房、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主要產品、連續三年的產值、資產、具備的生產資質等內容;
(十六)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軟件和系統集成認定的企業,所有生產其硬件的企業可同時提出認定申請,不能同時申請的,申請硬件認定的企業,需提供軟件和系統集成企業取得的認定證書復印件。
受讓技術的企業申請生產認定的,應提供技術轉讓、技術合作等證明擁有技術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其產品或構成其產品的零部件已列入本細則規定的認定范圍或列入國家強制認證目錄時,須提供準予生產的行政許可文書或國家強制認證證書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其有關生產過程(見附件4)可委托其他企業完成,但應提供受委托的企業名稱、地址及受委托企業的相應資質材料。受委托的企業應具備本細則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已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承擔全部責任,并不得隨意變更受委托的企業,需要變更的應向鐵道部重新提出申請;變更產品關鍵部件或器材生產企業的,需向鐵道部備案。
第九條 企業提交的材料原則上不予退還,需要收回的材料,應向受理人員提出;所有材料采用A4紙張制作,按第五條規定的順序無線膠訂成冊并統一標注頁碼。
第十條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加蓋鐵道部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受理的,將申請材料轉交鐵道部運輸局進行審查;不予受理的,應向企業說明理由。
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證書的,不予受理,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第十一條鐵道部運輸局需要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現場核查的,應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的,由鐵道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書面通知企業做好相應準備。
第十三條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書面通知企業到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經鐵道部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測、檢驗。企業認定產品質量檢測、檢驗實施細則由專業檢測、檢驗機構起草,報鐵道部運輸局備案后公布。產品質量檢測、檢驗應遵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生產企業收到鐵道部運輸局關于產品檢測、檢驗的書面通知后,應與專業檢測、檢驗機構簽訂檢測、檢驗合同。
(二)檢測、檢驗合同生效后,專業檢測、檢驗機構組織檢測、檢驗組,檢測、檢驗組應不少于2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三)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應依據通信信號產品認定檢測、檢驗實施細則,對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樣和檢測、檢驗。抽樣時應對樣品外觀及重要部位進行數碼照相。
(四)檢測、檢驗應遵循控制產品質量、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同類產品只做一種代表性產品型式試驗。
(五)檢測、檢驗不能在實驗室完成的,由申請認定的企業創造條件在運用現場進行;也可以采取實驗室檢測、檢驗和運用現場檢測、檢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六)產品的檢測、檢驗,原則上采用抽樣方式。已完成抽樣(包括完成運輸和檢測、檢驗前安裝等)并準備檢測、檢驗的樣品,應由申請認定的企業負責確認,經確認后的樣品不得更換。
(七)申請系統集成的企業,對其集成的系統產品質量負責,系統產品進行檢測、檢驗時,由系統集成的企業提供需要檢測、檢驗的樣品。
第十四條 產品技術標準發生變化又無須重新申請認定證書的,鐵道部應書面通知已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針對變化的內容進行產品補充檢測、檢驗。
第十五條 產品補充檢測、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應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向鐵道部提出復查申請。
第十六條 需要通過檢測、檢驗進行驗收的產品,應書面通知企業進行驗收檢測、檢驗。
第十七條 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完畢后應將經主管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公章的檢測、檢驗報告轉送鐵道部運輸局。
第十八條經審查合格的,鐵道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合格的,鐵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及時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九條 鐵道部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產品檢測、檢驗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之內。但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應當告知申請人,并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鐵道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認定證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生產的通信信號產品明顯供大于求時,可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擇優認定生產企業。
第二十二條 認定證書采用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適用范圍、證書查詢、有效期限、發證日期、鐵道部行政許可專用章等內容。
證書編號為:REAC####—×××××,REAC─認定證書標記,其中R代表鐵路(Railway)、E代表設備(Equipment)、A代表認定(Authentication)、C代表證書(Certificate);####─ 產品編號,不再實行認定證書管理的產品編號不重復使用;××××× ─認定證書序號,按發證先后順序編排的五位阿拉伯數字,已撤銷或注銷的證書序號不重復使用。
第二十三條在認定證書的有效期內,企業應在其產品正面或明顯位置、外包裝及說明書上標明認定證書的編號及產品出廠日期等。
第二十四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一般為5年,由軟件和硬件組成的系統設備,生產其軟件和硬件的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應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發生認定證書遺失、損毀或無法辨認等情況時,企業可向鐵道部提出補辦申請并說明原因。鐵道部核實后辦理補發手續,并在證書編號前加注“補發”字樣,證書編號不變。
第二十六條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要繼續生產的,應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鐵道部提出延期申請,檢測、檢驗所需時間超過60日的,應相應提前。
第二十七條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生產地點或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30日內,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的營業執照,向鐵道部申請辦理認定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鐵道部對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應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應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向鐵道部提出復查申請。復查申請需提交的材料由鐵道部在作出整改決定時書面通知企業。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獲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二)產品應具備的功能和應符合的標準;
(三)產品實際運用質量情況;
(四)認定證書使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間鐵道部可停止其使用認定證書,整改期限為3至12個月。停止使用認定證書期間,企業不得生產并銷售該產品。
(一)在取得認定證書之后的產品質量檢測、檢驗中,檢測、檢驗不合格的;
(二)在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三)產品補充檢測、檢驗不合格的;
(四)因產品質量原因造成一般C類事故或性質嚴重的一般D類事故的;
(五)依法可以停止使用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道部應撤銷其認定證書:
(一)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認定證書的;
(二)在取得認定證書之后的產品質量檢測、檢驗中,檢測、檢驗不合格、復查仍不合格,或連續兩次檢測、檢驗不合格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不合格、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復查的;
(四)產品補充檢測、檢驗不合格,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復查的;
(五)連續兩次產品補充檢測、檢驗不合格的;
(六)因產品質量原因造成責任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的;
(七)因產品質量原因造成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多發或故障頻發并嚴重影響運輸安全生產的;
(八)擅自變更產品的主要組成部分及關鍵零部件委托生產企業的;
(九)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與認定過程中質量檢測、檢驗時的樣品有明顯質量差異的;
(十)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道部應注銷其認定證書:
(一)不再生產認定證書中規定產品的;
(二)企業生產條件或相關產品技術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生產企業需重新申請許可的;
(三)認定證書所列產品不再實行認定證書管理的;
(四)企業依法終止的;
(五)認定證書依據本細則需要變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注銷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一)、(四)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向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通報。
第三十三條 認定證書被撤銷或連續兩次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其中生產企業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而被撤銷認定證書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四條 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必須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對所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專業檢測、檢驗機構不得從事制造和參與通信信號產品的制造、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不得與認定證書的申請企業有關聯關系。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的同類產品,是指與企業申請認定證書的產品功能相同或相近、原理相同或相近、工藝相同或相近的產品。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的取得認定證書之后的產品質量檢測、檢驗,是指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監督檢查時的檢測、檢驗和用戶驗收時必要的檢測、檢驗。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的事故,均為鐵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11年1月7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鐵運〔2008〕30號)同時廢止。同時取消原認定范圍中2006、2018、3010等3項產品的認定;2012認定范圍中取消計軸閉塞系統集成;2008認定范圍中增加應答器、軌旁電子單元、無線閉塞中心和臨時限速服務器4項高鐵產品;2019認定范圍中增加脈沖軌道電路設備;2020認定范圍中增加道岔密貼檢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