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仿真槍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仿真槍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仿真槍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仿真槍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復字〔2011〕1號
北京市公安局:你局《關于仿真槍認定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仿真槍與制式槍支的比例問題
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準》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長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與一倍均不包含本數。
二、關于仿真槍仿制式槍支年代問題
鑒于轉輪手槍等一些手動、半自動槍械均屬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已問世的產品。因此,制式槍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戰來劃定,仍應當按照《仿真槍認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繩槍、燧發槍等古代前裝槍不屬于制式槍支的范疇。
公安部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