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雙方不服政府對山林糾紛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將誰列為被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雙方不服政府對山林糾紛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將誰列為被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雙方不服政府對山林糾紛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將誰列為被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雙方不服政府對山林糾紛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將誰列為被告的批復
1986年11月7日,最高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粵法民字(1986)第88號報告收悉。
關于惠陽地區博羅縣道姑田鄉與廣州市增城縣光輝鄉、五星鄉山林糾紛一案,雙方不服廣東省人民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將誰列為本案的被告人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關于以原雙方當事人為原、被告的意見,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則為被告。把作出裁決的省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列為本案的被告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