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國際客票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國際客票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國際客票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國際客票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12〕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為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管理,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有關規定,經研究,國際客票將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銷售國際航空客票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行程單》作為報銷憑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程單》作為我國境內注冊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銷售國際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國際航空客票銷售部門在境內銷售國際航空客票時,應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局許可的機票分銷系統,按照實收金額使用統一的打印軟件向旅客開具《行程單》,國際航空客票銷售部門之間不得轉讓、代打《行程單》。
三、國際航空客票銷售部門向旅客出售的國際航空客票超過四段航程時,每四段打印一張《行程單》,在每一張《行程單》上顯示連續客票情況,但僅在第一張上顯示實收總價,旅客報銷時需持所有連續客票《行程單》共同作為報銷憑證。
四、《行程單》同時作為國內、國際客票的報銷憑證,其印制、領購、發放、保管、繳銷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國稅發〔2008〕54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行程單》嚴禁攜帶出境使用。國內具備國際航線運營資質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境外派出機構在出售國際航空客票時,應遵循所在國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憑證。
六、《行程單》打印軟件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單位組織開發,并由其負責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提供網站驗真服務。
七、《行程單》作為國際客票報銷憑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屆時《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停止開具,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做好《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繳銷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