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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共同建設、管理和維護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的協定

    1. 【頒布時間】2012-5-10
    2.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共同建設、管理和維護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的協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 朝鮮
    6. 【法規來源】//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947949.shtml

    7. 【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共同建設、管理和維護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的協定

    中國 朝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共同建設、管理和維護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促進兩國友好關系進一步發展、便利兩國人員往來和經貿合作,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集安市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慈江道滿浦市之間修建界河公路大橋,并就大橋建設、管理和維護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本協定中使用如下定義:

      (一)“界河公路大橋”系指中朝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包括主橋、引橋及有關附屬設施。

      (二)“主橋”系指跨越鴨綠江河道的橋梁。

      (三)“引橋”系指連接主橋到路基的橋梁。

      (四)“封閉建設區”系指兩國境內界河公路大橋主橋區域及其附近隔離出來的區域,包括鴨綠江水域。

      第 二 條

      雙方負責本協定落實工作的協調部門:中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朝方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外務省。

      第 三 條

      雙方負責組織實施界河公路大橋建設的主管部門:中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國際合作司;朝方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人民武裝力量部道路局。

      第 四 條

      雙方負責管理和維護界河公路大橋的執行機構:中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交通運輸廳;朝方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土環境保護省道路建設管理局慈江道道路建設旅。

      第 五 條

      界河公路大橋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集安市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慈江道滿浦市之間。具體位置將由雙方有關部門實地勘察論證后確定。

      第 六 條

      界河公路大橋的主橋和朝方引橋由朝方負責建設,中方引橋由中方負責建設。

      第 七 條

      界河公路大橋主橋及朝方引橋由朝方設計,中方引橋由中方設計,設計方案由雙方主管部門共同審查確定。

      界河公路大橋主橋及朝方引橋采用朝方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中方引橋采用中方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具體事宜由雙方有關部門在勘察設計工作中協調解決。

      雙方的引道、輔助設施及擬設在口岸的監管查驗和檢查檢驗設施由各自負責設計和建設,并應與橋梁同步建成。

      第 八 條

      建設界河公路大橋,不應改變界河鴨綠江的河床位置、河岸和邊界線走向,不應影響邊境地區的安全和船只航行安全,不應破壞該地區生態環境。

      第 九 條

      雙方劃定必要的區域作為本國境內封閉建設區。雙方協商制定《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封閉建設區建設與管理辦法》,該辦法作為本協定附件一。

      雙方有關部門依據各自國內法對本方一側封閉建設區及進出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

      一方在本國境內的封閉建設區內應保障另一方建橋人員的安全以及與完成建設有關的財產和文件不受破壞。

      建橋人員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第 十 條

      為加快工程建設進度,雙方對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出入封閉建設區提供便利,在各自國內法規定范圍內實施簡化手續。雙方協商制定《關于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出入境簡化手續的規則》,該規則作為本協定附件二。

      第 十一 條

      界河公路大橋主橋和引橋建設期間,建橋人員可以使用必要的通信工具。通信工具使用前,由雙方有關部門商定其類別、數量、型號、頻率和呼號等。

      第 十二 條

      界河公路大橋建成后由雙方共同管理和維護,管理和維護的責任界線為主橋中間線。

      第 十三 條

      界河公路大橋建設、管理和維護過程中出現的分歧,由雙方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 十四 條

      本協定生效后,雙方有關部門根據本協定規定就界河公路大橋建設、管理和維護的具體問題舉行談判,必要時制定相關文件。

      第 十五 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本協定議定書的形式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 十六 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長期有效。除非一方提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本協定第七、九、十、十一條規定自界河公路大橋建成通車之日起失效。

      本協定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在平壤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劉洪才)                          (樸吉淵)

      附件一:

      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封閉建設區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封閉建設區建設

      一、為建設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雙方劃定必要的區域(包括共同水域)作為封閉建設區。封閉建設區包括陸上封閉建設區和橋位上下游一定范圍內的水上封閉建設區,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二、封閉建設區的建設范圍和形式由中方地方政府與大橋建設指揮部協商解決。

      三、封閉建設區周圍應樹立相應隔離識別標識。

      四、雙方各自負責本方一側封閉建設區的隔離圍擋、標識建設,以及區域內地表構造物、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工作。

      第二條 出入封閉建設區

      一、雙方有關部門依據本協定附件二的有關規則對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自本方一側出入封閉建設區或通過集安—滿浦雙邊客貨鐵路運輸口岸進出對方封閉建設區實施簡化手續。

      二、雙方有關部門均不在各自封閉建設區內設置聯檢機構,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在封閉建設區內可自由通行。

      三、與建橋無關的船只不得停泊在封閉建設區內的水域。裝載建橋人員、設備和物資的船只須經本協定附件二第二條規定的路徑出入封閉建設區。

      四、由一方進入封閉建設區內的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不得進入封閉建設區以外的另一方地區。如確有必要,須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按各自國內法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封閉建設區生產、生活及設備、物資管理

      一、封閉建設區內的生產、生活活動由大橋建設指揮部負責具體實施管理。

      二、在大橋建設期間,封閉建設區內大橋建設活動可24小時作業。

      三、中方封閉建設區內的生產和生活用水、用電、通信網絡等由中方地方政府與大橋建設指揮部協商解決。

      四、封閉建設區內人員生活及相關業余活動按照大橋建設指揮部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橋建設過程中,朝方下場或剩余的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須運回朝鮮。

      第四條 其他事宜

      一、大橋建設期間,雙方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封閉建設區內建橋人員、設備、物資、運輸工具等財產安全。禁止任何人員攜帶武器、彈藥等違禁物品進入封閉建設區。

      二、在封閉建設區內,中方人員內部發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時,由中方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朝方人員內部發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時,由朝方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中朝雙方人員發生案件、糾紛時,由雙方主管部門共同調查處理。

      三、關于封閉建設區的拆除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四、為及時解決建橋期間出現的問題,雙方可在封閉建設區內設立聯絡辦公室,有關具體事宜由中方地方政府與大橋建設指揮部協商解決。

      五、雙方各自負責本方一側封閉建設區外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附件二:

      關于集安-滿浦界河公路大橋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出入境簡化手續的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述簡化手續適用于建橋期間(含勘察、設計和施工隊伍進場前準備階段)雙方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包括建筑材料、食品、藥品等生產、生活資料)和運輸工具出入封閉建設區及中朝集安-滿浦雙邊客貨鐵路運輸口岸的相關事宜。

      第二條

      雙方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原則上由各自一側通過臨時碼頭、便道或浮橋等自由出入對方封閉建設區。必要時,部分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可通過中朝集安-滿浦雙邊客貨鐵路運輸口岸出入對方封閉建設區。

      雙方有關部門將為此在各自國內法規定范圍內實行簡化手續,并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條

      建橋人員須持經雙方有關部門商定的有效邊境通行證自本方一側出入封閉建設區或通過中朝集安—滿浦雙邊客貨鐵路運輸口岸出入對方封閉建設區。雙方須事先將需出入對方封閉建設區的建橋人員名單提交對方有關主管部門。

      建橋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通過中朝集安—滿浦雙邊客貨鐵路運輸口岸進出對方封閉建設區的,一方須事先將清單提交另一方主管部門審定,經查驗后進出。

      第四條

      大橋建設開始前以及必要時,由中方地方政府與大橋建設指揮部牽頭協調邊防部隊、邊防檢查(通行檢查)、海關、海事等部門舉行會晤,落實出入封閉建設區相關事宜。

      大橋建設過程中,建橋人員、設備、物資和運輸工具需要臨時進出封閉建設區的,一方應提前24小時通報另一方邊防檢查(通行檢查)和海關部門。

      緊急情況下需進出封閉建設區的,一方應提前30分鐘通報另一方邊防檢查(通行檢查)和海關部門。

      第五條

      施工過程中,朝方可為建橋目的使用軍用直升機,但須按2009年10月4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邊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的相關規定提前向中方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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