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國 尼泊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以下稱“雙方”),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國人民的傳統睦鄰友好關系,促進兩國貿易發展和人員往來,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在本協定中,雙方使用以下定義:
(一)“邊境口岸”,是指位于中尼邊界兩側,由雙方法定機關實施監管的,用于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特定區域,包括雙邊性口岸和國際性口岸。
雙邊性口岸是指允許雙方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國際性口岸是指允許雙方以及第三國(地區)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二)“邊境地區”,是指毗鄰中尼邊界線兩側的雙方縣級行政區。
(三)“邊民”,是指常住在中尼邊境地區的雙方居民。
(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雙方不可控并有可能妨礙一方遵守本協定的義務或可能要求一方采取其它替代辦法來應對的事件。
(五)“口岸檢查檢驗部門”,是指中方口岸的邊防檢查、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和尼方的海關、移民、食品檢查檢疫和安全部門。
第二條
一、雙方確定開放下列邊境口岸:
中國方面 尼泊爾方面
普 蘭——————————雅 犁
里 孜——————————乃 瓊
吉 隆——————————熱索瓦
樟 木——————————科達里
日 屋——————————瓦隆瓊果拉
陳 塘——————————吉馬塘卡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邊境口岸的位置和類型在附件中具體規定。雙方同意將上述目前尚未完全運營的口岸在基礎設施完備且履行國內程序后,通過外交換文正式開放。口岸的開放期間和工作時間由口岸所在地雙方主管部門或口岸聯絡機制協商并報雙方確認后確定。
三、雙方開放新的邊境口岸和關閉現有邊境口岸,應通過外交換文商定。該換文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四、改變現有邊境口岸的位置、類型,雙方應通過外交換文商定。該換文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改變口岸的開放期間和工作時間應通過口岸所在地雙方主管部門或口岸聯絡機制協商并報雙方確認后確定。
五、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別需要,雙方可開放臨時口岸。臨時口岸的開放應經雙方同意并通過外交換文確定。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均應按照所在國法律和雙方現行有效的協議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條
一、兩國公民經邊境口岸出入境,須持有效護照或其他經雙方認可的旅行證件,并遵守兩國關于國際旅行相關協定的規定。
第三國公民經邊境口岸出入境,須持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并遵守兩國關于國際旅行的規定和雙方締結的雙邊協定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二、雙方邊民可持《中尼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出入境。中尼邊境出入境通行證的發放和使用按照2002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關于中國西藏自治區和尼泊爾之間的通商和其他有關問題的協定》執行。
第四條
邊境口岸工作期間,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及法規行使職權。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應接受雙方相關部門的檢查和查驗。必要時,雙方或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可就簡化檢查和查驗程序商定工作安排。
第五條
一、正式開放的邊境口岸在雙方法定節假日期間不關閉,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二、如遇特殊情況一方需臨時開放口岸,應至少提前五天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另一方并協商一致,緊急情況下不少于二十四小時。關閉臨時開放口岸須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另一方并得到確認。
三、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考慮,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臨時關閉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應提前五天,或緊急情況下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另一方。重新開放臨時關閉的口岸或解除口岸通行限制須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另一方并得到確認。
四、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關閉口岸。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方面關閉口岸致使對方蒙受損失,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六條
雙方應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和查驗監管設施建設,完善口岸通行條件,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口岸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考慮口岸未來發展需求。
第七條
為有效實施本協定,雙方可建立以下執行機制:
(一)雙方指定的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機構可牽頭建立相應合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研究制定提高口岸通關效率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可建立對口聯系機制,開展會談會晤和業務交流。
第八條
本協定不影響雙方簽訂并現行有效的其他國際條約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本協定解釋或適用過程中如遇分歧,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第十條
在本協定有效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 十一 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十年。
如一方未在協定期滿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十年,并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在加德滿都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泊爾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尼泊爾政府
代 表 代 表
楊潔篪(簽名) 施雷斯塔(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尼泊爾政府副總理
外交部部長) 兼外交部部長)
附 件:
中尼邊境口岸的位置和類型
1、普蘭—雅犁
口岸兩側分別為中國西藏自治區普蘭縣普蘭鎮和尼泊爾胡木拉區玉薩村。
該口岸為國際性口岸。
2、吉隆—熱索瓦
口岸兩側分別為中國西藏自治區吉隆縣吉隆鎮和尼泊爾熱索瓦區熱索瓦根底村。
該口岸為國際性口岸。
3、樟木—科達里
口岸兩側分別為中國西藏自治區聶拉木縣樟木鎮和尼泊爾新都巴爾恰克區達都巴尼村。
該口岸為國際性口岸。
4、日屋—瓦隆瓊果拉
口岸兩側分別為中國西藏自治區定結縣日屋鎮和尼泊爾塔巴勒瓊區瓦隆瓊果拉村。
該口岸為雙邊性口岸。
5、里孜—乃瓊
口岸兩側分別為中國西藏自治區仲巴縣和尼泊爾木斯塘區洛瑪塘村。
該口岸為雙邊性口岸。
6、陳塘—吉馬塘卡
口岸兩側分別為中國西藏自治區定結縣陳塘鎮和尼泊爾桑庫瓦薩巴區吉馬塘卡村。
該口岸為雙邊性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