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民過界放牧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民過界放牧的協定
中國 尼泊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民過界放牧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關于邊民過界放牧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政府(以下稱“雙方”),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國人民的傳統睦鄰友好關系,便利雙方邊民過界放牧,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在本協定中,雙方使用以下定義:
(一)“過界放牧”或“過牧”,是指一國邊民根據本協定規定越過邊界到另一國境內放牧的行為。
(二)“邊民”,是指兩國邊境地區縣級行政區內的常住公民。
第二條
過牧地區應是距邊界線三十公里范圍內可進入的、方便的并且可用于過牧的地區。
第三條
一、每年實施過牧前,雙方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討論和決定以下事宜:
·過牧牲畜的數量
·過牧季節的期限與時間
·防疫和檢疫措施
·各自政府針對退化草地將采取的改善措施
雙方應將上述事宜的具體安排提前曉諭各自的邊民。
二、上述安排不得違反雙方簽訂的國際條約、雙邊協議及各自的國內法。
第四條
兩國過牧邊民須持《中尼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出入境,必要時應自覺接受雙方邊防管理/安全部門的檢查。
第五條
過牧的一方邊民,未經許可不得在對方境內從事耕種、打獵、伐木、挖藥材等活動,其間撿木柴以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第六條
一、過牧前,雙方應提前對過牧牲畜采取防疫措施。一旦發現傳染病,有關地方政府應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傳染病。
二、為防止疫情傳播,有關地方政府可視情暫停該區域內的過牧行為,但需提前通知另一方。
第七條
一、過牧邊民禁止焚燒草場和樹木,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向有關地方政府報告,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滅火措施。
二、雙方應切實加強對過牧邊民的防火教育,防止草場、森林火災的發生。
第八條
一、雙方應加強對過界放牧的管理,嚴格防止違反本協定(含根據本協定達成的具體協議)的行為,以保證本協定的有效實施。
二、對違反本協定(含根據本協定達成的具體協議)的過牧邊民,應按雙方或有關地方政府商定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
一、為有效實施本協定,雙方可成立由地方政府或由雙方指定的其他職能部門牽頭的執行機制。
二、執行機制每年舉行不少于一次會議。會議輪流在兩國境內舉行。
三、執行機制就本協定的實施制定工作計劃,就本協定相關事項進行協商,解決本協定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條
本協定不影響雙方各自簽訂并現行有效的其他國際條約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本協定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如遇分歧,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在本協定有效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十三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十年。
如一方未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自動延長十年,并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在加德滿都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泊爾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尼泊爾政府
代 表 代 表
楊潔篪 施雷斯塔斯社
(簽名)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