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國 老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于邊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以下稱雙方),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國人民的傳統睦鄰友好關系,促進兩國貿易發展和人員往來,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在本協定中,雙方使用以下定義:
一、“邊境口岸”,是指位于中老陸地邊界兩側,經兩國政府批準,允許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區域,包括雙邊性口岸和國際性口岸。
雙邊性口岸是指允許雙方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國際性口岸是指允許雙方以及第三國(地區)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二、“邊境地區”,是指毗鄰中老陸地邊界線兩側的雙方縣級行政區。
三、“邊民”,是指毗鄰中老陸地邊界線兩側的雙方縣級行政區的本國常住居民。
四、“邊界代表”,是指雙方根據本國法律和本協定任命的,負責在一定邊界地段維護秩序并及時協調處理邊界事件的人員。
五、“口岸檢查檢驗部門”,是指中方口岸的邊防檢查、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和老方口岸的出入境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
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條
一、雙方確定在中老邊境地區開放下列口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方面
磨 憨——————————磨 丁
勐 康——————————蘭 堆
曼 莊——————————帕 卡
勐 滿——————————班 海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邊境口岸的位置、功能、類型和工作時間,在附件中具體規定。上述口岸尚未實現正式開放的,雙方將在條件具備時通過外交途徑商定正式開放時間和工作時間。
三、雙方開放新的邊境口岸或關閉邊境口岸,應通過外交途徑商定。有關協議文件成為本協定的補充文件。
四、改變邊境口岸的位置、功能、類型或工作時間,應通過外交途徑商定。有關協議文件成為本協定的補充文件。
五、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別需要,雙方可開放臨時口岸。臨時口岸的開放應經雙方同意并通過外交途徑確定。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均應按照本國法律和雙方協議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一、雙方公民出入境,須持有效護照或可替代護照的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第三國(地區)人員出入境,須持有效護照或可替代護照的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簽證事宜按雙方有關協議執行。
二、雙方邊民可持中老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出入境。中老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的發放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于邊界管理制度的協定》執行。
三、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于邊界管理制度的協定》和雙方已簽訂的其他協議賦予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邊界代表及相關人員在口岸關閉期間可經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協商同意后,持雙方確認的證件通過口岸出入境。
第四條
邊境口岸開放期間,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及法規行使職權。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應接受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的檢查和查驗。必要時,雙方或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可就簡化檢查和查驗程序簽訂專門協議。
第五條
一、正式開放的邊境口岸在雙方法定節假日期間不關閉,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二、如需在工作時間之外臨時開放口岸,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至少提前5天相互通知并協商一致。終止臨時開放口岸須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
三、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考慮,或由于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臨時關閉口岸或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但應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緊急情況下可先行關閉口岸或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并于其后24小時內通知另一方。
四、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關閉口岸。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方面關閉口岸致使對方蒙受損失,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六條
雙方應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口岸通行條件,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口岸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考慮口岸未來發展需求。
第七條
為有效實施本協定,雙方可建立協定執行機制:
(一)雙方口岸管理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門可牽頭建立相應合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研究制定提高口岸通關效率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雙方口岸檢查檢驗部門可建立對等聯系機制,開展會談、會晤和業務交流。
第八條
本協定不影響雙方簽訂的其他國際條約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本協定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如遇分歧,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第十條
在本協定有效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十一條
本協定須經雙方各自履行協定生效所需的國內法律程序并通過外交途徑相互書面通知,并自后一份書面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10年。如一方未在協定期滿前6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10年,并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老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楊潔篪 通倫
(簽字) (簽字)
附 件:
中老邊境口岸的位置、功能、類型和工作時間
1、磨憨—磨丁
該口岸為國際性客貨公路口岸。口岸兩側分別位于中國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勐臘縣和老撾南塔省南塔市。口岸工作日為周一至周日:中方工作時間為北京時間8:30—21:30,老方工作時間為老撾時間7:30—20:30。
2、勐康—蘭堆
該口岸為國際性客貨公路口岸。口岸兩側分別位于中國云南省普洱市江城縣和老撾豐沙里省約烏縣。
3、曼莊—帕卡
該口岸為雙邊性客貨公路口岸。口岸兩側分別位于中國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勐臘縣和老撾豐沙里省本怒縣。
4、勐滿—班海
該口岸為雙邊性客貨公路口岸。口岸兩側分別位于中國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勐臘縣和老撾南塔省勐新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