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最高法院
復函
云南省景東縣景福人民法庭:
周興榮訴黃文英離婚一案,據你庭來函,黃文英在婚后被拐賣至安徽省固鎮縣何集公社何集大隊一隊與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將該案移送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該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詳,查無此人,
將案件退回。經你庭查準黃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將案件移送固鎮縣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兩次去函催辦,未得到回復。為此,向本院反映這一情況。
我們認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號《關于外流婦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婦女重婚后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中第三項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這一批復是根據外流婦女重婚后的特殊情況作
出的。婦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難以查知下落,為使原夫能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以及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對外流婦女原夫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復,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為宜。因此,本案應由你庭受理。在審理中,需要
向黃文英進行調查的,可以要求固鎮縣人民法院給以協助。
198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