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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署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

    1. 【頒布時間】2013-8-29
    2. 【標題】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署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審計署辦公廳
    6. 【法規來源】//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165/n1993676/3729602.html

    7. 【法規全文】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署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

    審計署辦公廳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審計署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


    審辦國際發〔2013〕138號



    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外交部、中央外辦、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有關要求,現就規范審計署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因公臨時出國

    (一)科學制訂年度外事計劃。國際合作司根據審計署中心任務和審計領域對外交往需要,按照中央有關控制并降低總量的要求,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堅持因事定人,統籌確定審計署對外交流與合作任務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和部門分工提出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人選建議。

    執行境外審計和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審計任務的年度項目計劃由境外審計司會同辦公廳、人教司、國際合作司共同確定,并報署領導審批。

    (二)嚴格執行限量管理規定。我署部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限量管理按照中央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司(局)級以下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根據工作需要安排。

    (三)原則上不安排考察性出訪。沒有特別需要,原則上不組織司(局)長審計考察團,不再按照業務類別安排一般性年度審計考察團。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執行審計援外培訓任務、開展多雙邊協議框架下的業務研討活動,要根據實際需要,從嚴掌握。

    (四)從嚴控制境外培訓。合理壓縮出國培訓規模,不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不安排內容重復或類似的國外培訓,避免在同一國別安排多次出國培訓。署審計干部培訓中心實施的培訓團組要壓縮規模,人員安排向審計一線傾斜。中國審計學會、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不再組織出國(境)培訓團組。

    (五)履行報批、審核與執行職責。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須經署黨組審定后予以安排執行,人選建議須商相關業務司、人教司、國際合作司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署領導審核并報審計長批準。國際合作司要嚴格執行中央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和外事管理規定,嚴格審核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任務的必要性、人員構成與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對不符合外事管理規定的團組要明確提出否定或調整意見,計劃報送單位須遵照執行。署機關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署領導和審計長批準,不得接受外單位邀請出國(境)。

    二、規范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團組

    (一)嚴格執行應邀出訪規定。出訪須有國外最高審計機關相應級別人員邀請,邀請單位和邀請人員應與出訪人員職級身份相稱,不得降格以求。根據外事工作重點,審計署每年對某一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只能安排一次訪問,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審計長審批。審計署是唯一與國外最高審計機關聯系接待訪問的單位,未經審計署國際司核準,并報分管外事工作署領導和審計長審批,地方審計機關均不得自行或委托中介公司與國外最高審計機關聯系并要求接待,不得以業務交流、僑務工作、對臺工作等名義應邀出訪港澳臺地區。

    (二)嚴格量化出訪團組管理。出訪團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通過組織“團外團”或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方式擴大團組規模。每次出訪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時間不超過10天(含離、抵我國國境當日,下同)。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上述出訪團組人數、國家數、在外停留天數均為最高限量,不表示必須用滿。各出訪團組應盡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首選直達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三)嚴格控制雙跨團組。審計署原則上不組織雙跨團組,確因工作需要邀請地方人員參團的,僅限省級審計機關人員,并需事前征得省級外辦書面同意,不得指定具體人選。嚴格審核審計署工作人員參加雙跨團組,不得受理無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單位出具的征求意見函和組團通知,不得受理指定具體人選的征求意見函。

    執行境外審計和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審計任務的人員,如涉及跨地區跨部門,由境外審計司商國際合作司,并需事前征得省級外辦或參團人員所在的具有出訪來訪外事審批權單位的書面意見,確定出國人員計劃后報署領導審批。

    三、務實節儉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

    (一)講求實效。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應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國前要認真準備,利用以往有關出訪成果,通過網站、出版物等渠道獲取最新信息,供團組成員學習了解,以增強出訪的即時性和有效性。出訪任務須嚴格限定在審計業務范圍之內,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嚴禁變相公款旅游,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對商定的公務活動要精心準備、周密安排,不得應付敷衍甚至隨意取消,對達成的協議和作出的承諾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實。

    (二)厲行節約。出訪團組要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和食宿,不得鋪張浪費。省部級人員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或標準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與外賓互換或贈送禮品,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辦理。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代表團應在費用開支標準范圍內安排用餐。

    (三)嚴守紀律。出訪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出訪期間須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遇到問題及時請示報告。要嚴格執行中央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別政策,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嚴禁出入賭博、色情場所。未經署黨組批準,各出訪團組不得擅自對外作出承諾或簽署雙邊協議,不得應允在華舉辦、承辦國際會議或培訓項目。

    四、實行因公臨時出國信息公開與成果共享

    (一)建立完善因公臨時出國信息公開與成果共享機制。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各出國團組要事前通過審計署專網等方式如實公示有關團組和人員信息,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個工作日,內容包括團組全體人員的姓名、單位和職務,出訪國家、任務、日程安排、往返航線,邀請函、邀請單位情況介紹,經費來源和預算等。出訪團組回國后,應在1個月內在審計署專網公布上述公示內容的實際執行情況和出訪報告等,自覺接受監督,實現資源共享。對群眾反映有問題的出訪團組或人員,要認真核實;對確有問題的,要采取切實措施,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二)嚴格執行出訪報告制度。省部級出訪團組回國后應在兩周內將出訪報告交由團長簽報署黨組,在1個月內報送國務院或中央外辦。司局級及以下出訪團組回國后應在兩周內將出訪報告交由團長簽報分管署領導,同時抄送國際合作司。

    五、嚴格審核與檢查

    (一)要把好組團關和派出關。要堅持誰派出、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自覺執行外事管理規定和年度外事計劃,根據出訪任務的要求進行組團派團,嚴禁弄虛作假。國際合作司和相關外事執行單位要嚴格履行逐團逐項報批手續,要采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教育。

    (二)財務部門要加強經費預算管理。財務部門要遵守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對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團組,一律不得出具經費審核意見。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核銷,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三)完善聯合檢查機制。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由國際合作司牽頭,會同辦公廳、人教司對審計署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將檢查情況報告署黨組,并按程序報外交部和中央外辦。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進行嚴肅查處,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審計署辦公廳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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