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訴應全案審查并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訴應全案審查并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訴應全案審查并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訴應全案審查并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研字〔1988〕5號《關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上訴而被害人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時,二審法院如何適用法律程序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只是被害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以正確確定民事責任,并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第
一審刑事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第二審審理中發現第一審刑事判決確有錯誤,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應送監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仍需作為第二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參加訴訟時,為便于審理,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未審結之前,可暫緩送監執行。
1988年5月11日